盼憲法法庭 締造良師興國的未來
日前憲法法庭公開審理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採計案,因涉及教師財產權、中央地方教育權限等是否合憲的爭議,指定本人擔任專家學者提供鑑定意見。由於近日發生多起校園師生管教衝突事件,本案審判結果攸關中小學生人格健全發展。特謹掇數語,供大法官卓參。
教育現場和任何職場一樣,都需要臨時性、補充性及支援性之彈性人力,這類人力資源當以「不久任」爲原則,理論上不應擔任行政類需要擔負重責大任的職位。然而在當今教育現場,代理教師接任行政、導師比比皆是,每六位教師即有一位代理教師。且因少子化、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三號解釋宣告年金改革退休所得逐年遞減至原月薪六折爲合憲,致資深教師延緩退休,使校園內教師年齡結構呈現高度老化,導致「老的不敢退,新的進不來」。如此趨勢已不可逆轉,代理教師久任已成爲常態,再加上課綱變動等政策因素,控留員額、遇缺不補,代理教師一詞已名實不符甚至被濫用,有同工不同酬、甚至工多酬少等陷入結構性弱勢困境。
如此畸形的教育現場人力結構,導致教師異動頻仍,當孩子好不容易信任、喜愛老師時,教師卻要面臨「老師,你會不會回來?」的追問,而無法給出一個發自內心真誠的承諾。教師無從久任,進而無法熟知教育現場、學生個性,教育心理學巨擘張春興教授認爲「良師」須身兼傳授知識的「經師」及陶冶學生品格之「人師」,特別在資訊科技發達的現在,經師易遇,人師更難遭,無從實踐良師興國,對於中小學學子享有憲法第廿一條受教權、人格發展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大法官審理此案,面臨兩難:若全部合憲,容忍被濫用之代理教師制度的沉痾繼續惡化;若全部違憲,必須由立法院制定中央地方一致性詳細規定,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喪失訂定補充規定的權限,將無法兼顧地方辦學的特色與彈性。憲法第一六七條就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國家應予以獎勵或補助,因此對於久任型代理教師之薪資提敘,大法官應從憲法保障孩童受教權,並參酌憲法第一六七條規範意旨,就代理教師久任與否,作爲違憲及合憲之決定。
附帶一言,縱使是巧婦也難爲無米之炊,財政收支劃分法自八十八年以來未修過,六都升格後人均預算更顯不公,應儘速修法,否則本案問題只是冰山一角;近日報載在野黨立委就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提案逐年下降的所得替代率自一一三年起不再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如能比照辦理,或可減少教師延緩退休情形,增加代理教師成爲正式教師的機會。大法官若能透過此次憲法判決撥亂反正,確立國家應善待久任、熟知學子的教師,學子之受教權獲得確保、人格發展更臻健全,促成生機蓬勃的教育體系,讓優秀的人民選擇教師爲職業並視爲志業,國家纔有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