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工業用冰醋酸「假烏參」 當年沒刑罰規範 無罪確定

2015年新北市「淦成」公司負責人朱德海,進口廉價海蔘後,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販售,高院更二審認定,朱男行爲時食安法就「加工助劑」的部分,並未有刑罰之規範,判決無罪,檢提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2015年新北市「淦成」公司負責人朱德海,進口廉價海蔘後,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販售,歷審在有罪與無罪間來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朱男行爲時食安法就「加工助劑」的部分,並未有刑罰之規範,判決無罪,檢提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朱男是海蔘進口商,他被訴將廉價海蔘浸泡在稀釋過的工業 用冰醋酸,把賣相差的海蔘脫灰,再以清水沖洗烘乾,僞裝高價烏參,讓價格翻漲5倍,銷往香港、大陸,不法獲利540萬多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將朱德海判刑1年、判罰淦成公司100萬元,但高院二審認爲無法證明工業用冰醋酸對人體有害,改判朱無罪、免罰,遭最高法院撤銷後,高院更一審認爲朱男稀釋工業用冰醋酸,已造成危害可能性,將他判刑1年,上訴後遭撤銷。

高院更二審認爲,朱男乾製海蔘時,其以稀釋後之冰醋酸去除、溶解海蔘真皮層之碳酸鈣的作法,冰醋酸屬「加工助劑」而非「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他行爲時,食安法就「加工助劑」的部分,未有刑罰規範,判決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