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公司法 證交法3條文修正避免混淆
立法院已在今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金管會今天(31日)表示,爲配合公司法修正,將不得提股東會臨時動議的事由;繼續3個月以上持股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少數股東請求對董事提起訴訟及選派檢查人門檻限制等規定,將研擬修正證交法3項條文。
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針對公司法修正,證交法也配合修正的重點有3項:
1.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事項,除了原本的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盈餘轉公積,新修正的證交法將新增「選任或解任董監」、「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2.證交法中少數股東申請主管機關檢查門檻限制,放寬到與公司法們檻相當。也就是,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原本證交法的規定是繼續1年以上,且持有3%以上的股東。
3.證交法刪除持股過半的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因公司法這次修法有新增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若證交法還留着這條文,公司與股東實務運用恐會有困擾,所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