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水驅離反核民衆 北市府、警局二審仍遭判國賠
全國廢核行動平臺2014年4月27日號召5萬人在凱道集結,遊行到北市忠孝西路、中山南路時,民衆就地躺下佔領忠孝西路,警方28日凌晨3時許展開強制驅離,鎮暴車噴射強力水柱加上擡人交互運用,將反核羣衆驅離現場,結果被判國賠。(本報資料照片)
反核羣衆2014年佔據臺北市忠孝西路,警方用水車噴水驅離羣衆,事後受傷者提告要求國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認定,北市府下達驅離命令致12名抗議者受傷須賠償42萬元,另北市警局須賠1位民衆音響設備損害3萬4000元。7名民衆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沈柏耀等14人提告主張,他們參加2014年4月27日的「終結核四,全面廢核」靜坐活動,在凱達格蘭大道等處集會,後來佔據北車附近忠孝西路等道路,直到隔天凌晨仍未離開,警方使用噴水車驅離。
沈男等人事後提告,指控警察用不法手段淨空合法集會民衆,恢復道路交通,造成他們受傷應賠償各40萬元,另童智偉的喇叭音響設備遭警察破壞,須賠他財產損失3萬4000元及慰撫金共40萬元。
北院一審判決,北市府須賠償12名受傷民衆共42萬元,北市警察局判賠童姓民衆3萬4000元,受傷民衆及北市府、北市警察局各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高院二審認定,反核活動雖經忠孝東、西路派出所所長以羣衆佔據道路影響交通爲由,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但非該管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所爲,自不得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北市市長令警察機關強制驅離活動參與羣衆,自非合法。
高院認定,北市府應就參與羣衆在強制驅離過程所受損害負國家賠償責任,行政院、警政署、北市警察局則非賠償義務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審酌12名民衆以參與和平集會方式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及其等身分、加害方式及受害情形等各種情況,判賠42萬元。北市警局須賠1位民衆音響設備損害3萬400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