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核團體428驅離獲國賠…北院:應由中正一分局舉牌 北市府下限時令要負責
反核團體於2014年4月28日凌晨,遭警方以警械、水砲車暴力驅離,其中15位原告提國賠共求償600萬元;北院認爲當時警方依管轄權,應由中正一分局舉牌示警,但現場卻是派出所舉牌,導致驅離行動根本不合法,而北市府當時下令「限時」驅離,逼迫現場警方必須強勢作爲,1月22日依警械使用條例,判北市府國賠12名傷者42萬元,北市警局則因警員搶走喇叭致損壞,須賠1名業者3.4萬元。
▲反核團體2014年4月28日遭警方暴力驅離,北院1月22日判國賠45.4萬元,司改會肯定法院保障人民集會自由。(圖/記者羅志華攝)
反核團體於2014年4月27日下午,陸續到臺北忠孝西路、中山南路口靜坐抗議,直到28日凌晨仍未解散,時任市長郝龍斌擔心上班時段交通受影響,下令「限時驅離」,現場警方在舉牌無效後,開始以警械、水砲車強行驅離,有民衆即使高喊願配合離開,卻仍遭拖行、毆打、水柱衝擊,經過一夜混亂,現場在28日上午7時許恢復淨空。
傷者律師認爲,反核團體和平靜坐,警方以暴力驅離不符比例原則,而驅離前,依管轄權應由中正一分局舉牌,但當時卻是由派出所出面,且警方雖有舉牌,卻未向部分提告的傷者舉牌,驅離行動已不合法。
北市警律師表示,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北市府應承擔賠償傷者的義務,且員警皆遵照上級命令執行勤務,使用警械也符合比例原則,當時上班時間在即,警方爲維護民衆交通權益,在勸導、舉牌無效後,才以警械、水砲車強行驅離,以執行「淨化忠孝西路及中山南路任務」。
北市府律師則主張,當時爲維護民衆交通權益,警方依職權警告並驅離,屬依法行政,驅離過程中若對不願配合的民衆,造成些微損傷,也不違法,且傷者也提不出明確證據,證明傷勢爲警方造成。
北院認爲,反核團體於中正一分局轄區內靜坐,但當時卻僅由派出所長舉牌,下達的解散命令並不合法,臺北市府之後下達限時驅離,自然也不合法;法官特別指出,北市府下達「限時驅離」,使現場警員迫於上級命令,不得不使用水砲車完成任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並不能怪罪在警察單位上,應由北市府負擔賠償責任,判決北市府應賠償12名傷者共42萬元,而北市警局則因警員沒收喇叭致損壞,須賠償1名業者3.4萬元;另外1名在路邊罵警察遭逮捕的林男,及提不出傷害診斷書的吳男,則遭到駁回。15名原告中,其中13名獲國賠,有2名敗訴。
司改會律師尤伯祥聽判後,首先肯定臺灣民主、法治轉型的成果,並提到以往國家暴力案件,可能根本進不了法院,而這次北院接連在太陽花、反核團體案件中判決國賠,保障了公民在未來集會自由。
而傷者之一的洪聖超表示,對判決感到欣慰,尤其在香港反送中運動後,民衆開始重視警方執法態度,若違背了合法、正當性,都應該受到批判及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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