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鄉醫師調劑權 釋字778號稱衛福部「醫療急迫」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大法官解釋意旨。(圖/記者林敬旻攝)
我國採醫藥分業,醫師原則上只能開立處分箋,調劑權則交由專業藥師負責,但《藥事法》則例外賦予偏鄉醫師調劑權。臺北市某婦產科醫師因開藥給病患,遭衛生局裁罰3萬元,因此提出釋憲。大法官14日作出釋字778號解釋,宣告《藥事法》規定合憲;但衛福部以行政命令補充解釋《藥事法》,則被宣告違憲。
聲請釋憲的臺北市毛姓婦產科女醫師,多年前對病患調劑給藥,遭臺北市衛生局認定違反《藥事法》醫藥分業的規定裁罰3萬元,毛醫師雖然以《藥事法》偏鄉醫師調劑權「醫療急迫」的規定提出救濟,但仍被駁回確定。毛醫師不滿,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會議在14日做出釋字778號解釋,大法官認爲,《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2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爲限。」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由於係爭規定一系爲推行醫藥分業制度而設,使診療與調劑分離,讓藥師得以其專業知識技能,覈對及複查醫師開立之處方,以保障民衆之用藥安全。核其目的洵屬正當,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但解釋中也認爲,《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1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中,說明對於《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乃「醫師於急迫醫療處置時,當場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劑」。大法官認爲這項函示一律將「醫療急迫」情形限於「醫師爲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當場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劑之情況」,過度限縮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之意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母法爲因應緊急醫療需要及保障病人整體權益之意旨,逾越母法之規定。因此大法官宣告此函示違憲,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