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刑警隊長索賄黑幕曝!要吹哨者給2成檢舉獎金...怕被曝光同意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刑警大隊邱姓前隊長,獲悉民衆甲先前檢舉賄選一案檢方已起訴,可先領取80萬元檢舉獎金,竟向對方索取2成款項,屏東地檢署獲報指揮廉政署等單位查獲,檢方8日依貪污罪起訴,但以他坦認犯行,建請法官減輕其刑。而邱遭檢方收押禁見後,縣警局隨即召開考績會將他記兩大過免職。
起訴書說,邱姓前隊長,於2018年11月間擔任某警警分局偵查隊副隊長,受理甲男(另爲職權不起訴處分)檢舉107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A候選人賄選案件,知悉檢舉人檢舉賄選案件經提起公訴者,可依「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請領檢舉獎金。
邱男於2019年9月10日某時,在甲男住處前利用將請領檢舉獎金之切結書及相關文件予甲男簽署之際,向甲男表示欲索取檢舉獎金之2成,作爲其協助甲男請領檢舉獎金等職務上行爲之對價,甲男考量恐遭曝光檢舉人身分及順利請領賄選案件之檢舉獎金,乃基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爲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而當場應允之,雙方期約上開賄選案件檢舉獎金之2成作爲賄賂款項。
他2020年8月間,他調任縣警局刑大某隊隊長,於202年3月12日以LINE通知甲男,表示80萬元檢舉獎金已覈撥,雙方議定於同18日8時30分,在他的住處碰面。由他駕車搭載甲男先前往屏縣警局,途中雙方再次確認以檢舉獎金之2成作爲賄賂款項。
渠等抵達縣警局後,他改駕駛縣警局偵防車搭載甲男,先於同日9時58分許至地檢署領取賄選案件檢舉獎金80萬元之「臺灣銀行支票」後,旋於同日10時49分許,搭載甲男至臺灣銀行某分行,甲男臨櫃兌領該支票後,於同日11時39分許在搭乘上開偵防車返回住處途中,將16萬元之賄款置入牛皮紙信封內並置於該偵防車中央扶手區。
他載甲男於其住處下車後,並未停留或前往其他處所,直接駕駛偵防車返回縣警局,因南調組廉政官已接獲情資並沿途跟搜他所駕駛偵防車,爲免車行過程中攔查致生危險,終於同日12時19分許,他駕駛偵防車抵達縣警局停車場後,被廉政官會同縣警局人員協助逮捕,並會同縣警局督察科人員,以現行犯逮捕,並當場自其身上查扣16萬元現金賄款。
檢察官起訴並以他於偵查中坦認有職務上行爲收受16萬元賄款犯行,顯有悛悔之意,若其於法院審理終結前,仍坦認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自其身上查扣之16萬元賄賂款項,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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