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抗告不成再發動搜索 新埤鄉長涉貪污羈押禁見

屏東地檢署偵辦新埤鄉公所弊案,25日再發動搜索帶回鄉長潘和源,26日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翻攝臉書「新埤圖書館」/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地檢署上月偵辦新埤鄉公所弊案,發現鄉長潘和源與公所職員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圖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但法官認潘無羈押必要裁示30萬元交保,檢方提抗告後遭駁回,事隔1個月多後,檢方25日再發動搜索帶回潘,26日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屏檢指出,潘和源欲聘用潘姓男子爲機要人員,但鄉公所無機要人員職缺,且潘姓男子高職畢業、未有相關職務經驗,不符合機要人員進用規定,只能以臨時人員聘用,而潘和源與潘姓男子爲達到目的,不惜與賴姓公所秘書、陳姓殯葬管理所臨時人員一同涉犯貪污罪。

檢方說,4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及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聯絡,違反法定機要人員進用方式規範,由潘和源進用陳姓臨時人員爲機要薦任課員,但實際上是由潘姓男子領取差額薪資。

上月檢警收網後,檢方除當庭諭知陳姓臨時人員7萬交保候傳外,其餘3人都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官認潘和源、賴姓秘書、潘姓男子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以30萬元、15萬元、10萬元交保。隨後,檢察官雖提抗告,但仍遭駁回。

不過檢方鍥而不捨,事隔1個多月後,檢調25日再發動搜索帶回潘和源,偵查庭上,檢方認潘涉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不僅當庭逮捕還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法官26日在羈押庭上認潘和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且屬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潘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準予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