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網路世界規範只需介接 不用重新再來一套

▲「數位通訊傳播法」規範網路世界等同實體世界,必須接受實體世界法律約束。(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分析報導

行動寬頻時代來臨,透過網際網路經營的新創產業如同雨後春筍般出現,學界甚至已有與網際網路密切相關的網路經濟做爲研究對象的「網路經濟學」。面對網路經濟盛行,外界開始出現立法管理聲音,甚至還點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該負責。只是,網路世界是真實世界的延伸,真實世界已有法律規範,若要再立新法管理網路世界,未免給人疊牀架屋之感。

NCC在去年底公佈「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這項草案目前正在行政院審議,待通過就送立法院審查。NCC主委詹婷怡當時表示,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規範建議政府透過建立公衆諮詢和參與機制,落實開放政府的理念建構網際網路的基本規範,包括個人資訊隱私、通訊秘密智慧財產保護、個人資料安全和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規;在「網際網路治理」精神的架構下,強化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平等關係,確保服務資訊能充分揭露,消費者權力能有所救濟;整體來說,這項草案是民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別法,也就是把規範實體世界的法律延伸到網路世界,網路世界的行爲和言論都要接受法律約束。

對於網路世界的管理,NCC已經說的明白,但是外界開始出現應立法管理的聲音,甚至還點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該全權負責,像是有立法委員認爲,「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對這些侵權、不公平競爭、不落籍、不納稅,不自律、不出庭的境外數位通訊傳播提供者,應該在新法中有行政手段和罰則

這名立委所描述的網路現象確實存在,但是目前並不是沒有法律規範,舉例來說,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定義,「智慧財產有別於一般資產,是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而產生的產物,必須受到法律保障」。目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因此在網路上若發生影音侵權事件,自然有著作權法可以約束。

另外,在網路上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是在網路上對人辱罵,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也都可根據刑法310條(誹謗罪)和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進行規範;先前法院就曾經對在網路罵人的網友罰款2000元。

女友被說像外勞嗆要告誹謗。(圖/翻攝臉書「靠北女友」)

而若在網路上散佈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或未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的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主管機關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94條規定,處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上述的這些案例,代表在網路世界發生的事情,真實世界已有法律規範,若要再立新法管理網路世界,未免給人疊牀架屋之感。

面對網路時代的到來,包括金融、商品買賣、智慧財產侵權、食品安全、交通運輸和兒少保護等面向,不會因爲有了網路就全歸NCC所管,還是要由金管會、經濟部、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等主管機關直接負責。因此,政府想要邁入「數位化」國家,並不能只仰賴NCC,而是每一個部會都要把思維運作模式「數位化」。

▲網路世界的管理,不能光靠NCC,而是整個政府都要「數位化」。(圖/林睿康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