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府委外捕抓綠鬣蜥+蛇+蜂傳傳詐領 屏檢聲押1技工+3廠商獲准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委外捕抓綠鬣蜥、蛇、蜂業務驚傳弊端 。(圖/記者陳昆福翻攝)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委外捕蜂捉蛇、綠鬣蜥業務傳出舞弊詐領案,屏東地檢署5日會同亷政署、保五總隊人員搜索農業處蘇姓技工及蔡姓、楊姓、翁姓3家廠商辦公室場所,查扣相關證據,傳喚蘇姓技正、陳姓承辦人員及蔡姓、楊姓、翁姓3廠商等人到案,訊後以依刑法加重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等將他們4人聲押禁見獲准,廠商員工及承辦人則分別諭令1萬、 3萬、5萬、8萬元交保,擴大釐清案情。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及第五總隊偵辦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動物保護及保育科(下稱動保科)蘇姓技工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11月5日、6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蔡姓、翁姓、楊姓廠商及蘇姓技工等人住處及辦公室搜索,並陸續傳喚農業處動保科陳姓承辦人、李姓科長及廠商員工4人到案。

經檢察官蕭惠予、侯慶忠、陳昱璇、洪綸謙、何致晴、楊士逸、李昕庭及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駐署檢察官高永翰及鍾葦怡復訊後,諭知陳姓承辦人諭令8萬元交保,李姓科長請回,其餘廠商員工以1萬元至8萬元不等金額交保;蔡姓、楊姓、翁姓廠商及蘇姓技工,認涉嫌重大,於今日凌晨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下午法官審理後裁準。

經查,蔡姓、楊姓、翁姓廠商3人於111年至112年期間,陸續得標農業處動保科所辦理之捕蜂捉蛇暨動物救援勞務採購開口契約標案,明知上開契約標案,系採按件計價,每件需有捕獲標的物,始計價給付至經費用罄爲止,倘無捕獲標的物,則不予計價給付,竟共同基於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以謊稱報案、假照片製作不實成果紀錄表、統一發票等方式,向農業處詐領契約價金。

另蔡等3人於112年得標農業處動保科辦理之綠鬣蜥追加移除勞務採購案開口契約,蘇姓技工負責上開標案之分期點驗等業務,爲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蘇姓技工及該3廠商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蔡等3人所提報之動物數量不實,仍在抽查紀錄爲不實填載,並由蔡等等3人制作不實請款資料,向屏東縣政府農業處計價請款,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檢察官漏夜復訊後,認蔡、楊、翁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蘇涉犯貪污治罪條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爲最輕本刑爲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今(6)日凌晨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蘇等4人,下午獲准。

縣府農業處副處長陳美智表示,昨天有同仁配合地檢署及廉政署到案說明,案情內容不清楚,尚在偵查期間,司法機關如須縣府配合事項,均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