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調查等於各說各話
針對菲律賓公務船射擊我國漁船事件,臺、菲兩方已同意經由刑事司法互助,開啓所謂平行調查,並達成互不直接訊問、不重新勘驗屍體等共識。惟如此的調查,是否能還原真相,並達到逞兇的目的,卻有相當大的問題。
此次射殺事件,由於發生地點在臺灣與菲律賓重疊的經濟海域內,因此,皆不屬於兩國的領海範疇。而依我國《刑法》第3條後段,若屬於我國籍船艦,亦爲延伸領土,則在犯罪被害結果乃發生於我國籍的漁船上,此事件即爲我《刑法》效力所及,我國自有管轄權。不過因犯罪行爲地在菲律賓所屬的公務船之上,故菲國對此事件亦有管轄權,致與我國形成審判權競合,雖於此時,並無誰先、誰後的問題,但因行爲人在菲國境內,我方對此事件的管轄即難取得優先權。
在今年四月十九日,我與菲國簽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似可以此爲引渡兇手的依歸,只是此協定,就此次射殺事件而言,亦難有用武之地。這是因在國際慣例上,除非於條約或互助協定中明文,否則,基於維護主權之故,即有所謂本國人不引渡原則,我國《引渡法》第4條第1項,亦有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引渡的明文。則在我與菲國所簽定的司法互助協定中裡,既無此明文,且菲律賓對此事件亦有刑事管轄權下,實難想像,菲國會同意將行兇者引渡來臺。也因此,我外交部要求菲方將人犯引渡來臺的作法,要非不解此理,即是爲敷衍民意的怒吼。
同樣的道理,既然國家的司法權乃主權的表徵,致須強調獨立性下,臺、菲任何一方,皆不可能同意對方的司法人員在本國從事調查工作,而僅能爲平行調查,並依司法互助協定爲偵查資訊的共享。只是臺、菲雙方仍存有芥蒂致互信不足下,是否能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來爲完整證據資料的提供,實得打個大問號。而於現階段所達成的互助共識,恐也繫於此種不確定的因素之上。
而從我方漁船的彈痕累累來看,射殺的事實已然明確,所爭執者,僅在於行爲人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惟以平行方式爲各別調查的結果,菲方必然認爲,公務船乃在維護其經濟海域,甚至是領海的不可侵犯性,行爲或有過當,但絕對是依法行事。相對而言,我方必認定,事件地點乃屬兩國重疊的經濟海域,我漁船自有權爲捕魚,公務船的行爲不僅違反國際法,更是赤裸裸的謀殺。因此,無庸等到臺、菲兩方的報告出爐,亦可預見,如此各說各話,並不了了之的結局。
所以,爲了避免此事件的無疾而終,將此爭議交由中立、客觀的國際仲裁機構爲處理,似爲最終解決之道。只是在國際規範上,此等仲裁不僅須得當事國兩方的同意,且從臺灣的國家主體性普遍不受他國承認下,是否具有提起國際訴訟與仲裁的適格,肯定是一大障礙,致突顯出臺灣在國際地位的困境。也因此,惟有不斷強化與展現我國於國際上的政治實力,才足以使菲國政府真誠以對,因此所爲的刑事司法互助合作,也才具有實質的意義。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