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舉公正誰來維護? 迴應法官協會聲明

文/王建強(丞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對於日前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發表聲明主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明訂法院須於3天內裁定「緊急限制刊播令」,恐存在重大憲政爭議,並列具理由堅決反對由法院直接介入審查選舉廣告的真僞,筆者至表敬意,但忝爲在野法曹之律師,在此謹提供不同觀點的觀察,希望能借由意見交流釐清問題核心所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佈謠言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本來就是刑事不法行爲,最高刑期還達5年,遠高於刑法第310條所規定的誹謗罪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的規定亦同)。由此可知,連立法者都認爲在選舉中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以各種方式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事實之行爲,不法性是相當高的。

▲(圖/pixabay)

既然是刑事不法行爲,而且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參考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第23點規定,此類妨害選舉案件檢察官又應「從速」偵辦,簡單來說,若有在選舉過程中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以各種方式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事實之行爲,檢察機關就是要儘快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5條的用語是「即時開始偵查,爲必要之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3項及第128條之1規定,如有搜索必要檢察機關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搜索票上亦應由法官簽名,另依同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即使是緊急搜索,檢察機關亦應於3日內陳報法院,而法院認爲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此外,若系逮捕被告後有羈押必要者,除檢察機關應於24小時內將被告移送法院聲請羈押外,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法院亦應「即時」訊問(參酌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所以,選舉過程中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以各種方式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事實之行爲,除檢察機關必須儘快辦理外,依目前法律規定,法院本來就必須儘快審酌並做出決定。

有關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中的「緊急限制刊播令」,拘束了人民言論,茲事體大,性質上應該就是對人民的一種強制處分權,除非前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經立法院刪除而除罪化,否則參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且此一限制又事關公衆利益,我們當然希望將之提升到與前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強制處分權同樣的管制強度,也就是必須由法官來做出裁定(一個題外話是,精神病患的強制住院當然就是拘束了病患自由,但依目前精神衛生法第15條、第41條、第42條相關規定,審查過程竟完全無須法官參與,這也很有討論空間的)。

筆者同意維護選舉公正選務機關責無旁貸的義務,但其他機關同樣不能置身事外,仍需依權力分立原則扮演好本身之憲政角色,所以,若有刑事不法行爲已有可能破壞了選舉公正,而且爲了維護這公正而必須拘束人民權利時,筆者認爲,還是應該交由法院來儘速做出決定,這才真正符合目前法律之精神。

但在修法的同時,筆者仍然必須呼籲,懇請主管機關重視法官人力可能存在的嚴重不足的問題,因爲此一修法通過後,很有可能導致法院案量於選舉期間大量增加,即使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已有設置強制處分專庭的規定,但短時間內仍將使法院人力難以因應,讓法官更顯案牘勞形,此亦非人民之福。

作者王建強,丞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此文爲讀者投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