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發銀行2.95億存款“消失”案二審開庭,誰能贏?

作者 | 鄭理

來源 | 獨角金融

兩年半前,浦發銀行離奇的2.95億元存款消失案,經歷了起訴、開庭、裁定被駁回、上訴、撤銷一審裁定,再次起訴、開庭延期、聽證等一系列動作後,4月17日,原告科遠智慧(002380.SZ)再次與浦發銀行南通分行對簿公堂。

圖源:天眼查

不過,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目前暫未對該案作出最終判決。此前,有投資者向浦發銀行問及與科遠智慧的存款訴訟案,該行勝訴的概率有多大?以及此事對公司業績以及業內信譽有多大影響?浦發銀行未給出正面迴應。

還有投資者向科遠智慧提問:上述銀行涉及的2.95億元存款是否已計提壞賬?科遠智慧表示,公司與浦發銀行之間的民事訴訟尚未結束,2.95億元存款未計提壞賬,並稱公司對於最終收回該存款充滿信心。

銀行又是否爲存款丟失埋單?又該如何保障客戶存款的安全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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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丟失案,官司打了兩年半

2020年11月10日,科遠智慧全資子公司南京智慧能源使用閒置自有資金4000萬元購買了浦發銀行南通分行的定期存款,產品到期日爲2021年11月10日。

但遲遲未收到資金的科遠智慧隨後才得知,在浦發銀行南通分行購買的一筆定期存款被挪作他用,其中4000萬元已作爲南通瑞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南通瑞豪“)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質押擔保,因南通瑞豪未能按時償債,導致這筆資金未能及時贖回。

科遠智慧稱,公司對該質押行爲毫不知情,已明確要求浦發銀行南通分行方面出具有效證明材料。

在自查過程中,科遠智慧還發現,除了已到期未能贖回的4000萬元外,南京智慧能源在浦發銀行南通分行購買的3.45億元定期存款裡,有2.55億元未到期的存款也被質押。“公司存入浦發銀行南通分行的近3億元存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質押。公司已向警方以及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報案。”

另一當事方浦發銀行南通分行也已報警並啓動自查,並表示將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查明事實真相。

該事件隨即引起監管部門關注。2021年11月17日深交所發出關注函,要求科遠智慧說明在浦發銀行南通分行理財產品質押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質押原因、擔保對象、質押時間、質押手續是否齊全等。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曾對《證券日報》表示 ,“公司內控是否存在一定的問題,這個還得不出結論,也存在另一種可能,就是完全是銀行或者被擔保人造假。”

據科遠智慧披露,存款消失案發生後,公安機關已展開調查,公司予以高度配合,最終結論爲公司並非浦發銀行所涉刑事案件的當事人。

2022年1月,浦發銀行南通分行存款糾紛案被法院受理。2022年7月,經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審查,裁定駁回智慧能源的起訴。

據科遠智慧當時披露,因對一審“駁回起訴”的裁定結果不服,公司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3年9月,南通中院終審裁定撤銷崇川區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結果,並指令該院審理。

2023年9月該案再次開庭,一審判決書明確了“追繳涉案存款企業所獲取的貼息。

刑案之外,科遠智慧起訴浦發銀行南通分行一案,後來又經歷了二審的開庭,延期,原本定於2023年11月29日開庭,不過,因浦發銀行南通分行向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法院通知延期。2023年12月15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組織了聽證活動。直到最近,該案二審開庭。

歷時兩年多的浦發銀行存款消失案,不知何時才能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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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資金消失並非個例

近年,銀行存款丟失案時有發生。

2023年11月4日,招商銀行再曝存款消失案,上市公司超卓航科發佈公告,稱公司5995萬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招商銀行南京某支行劃入保證金存款賬戶,用於兩家與超卓航科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和業務往來的企業進行承兌匯票的行爲。

圖源:罐頭圖庫

2021年,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2.5億存款失蹤。

另一起存款丟失案,發生在2015年。高某經中間人介紹,通過銀行工作人員張某購買年息高達40%以上的理財產品,其在空白轉賬憑證上簽名後,將150萬元轉入張某控制的賬戶,並先後收取利息及款項20萬餘元。2016年,張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刑罰。高某要求銀行兌付150萬元理財產品未果致訴。

2015年10月23日晚,北京市朝陽區吳先生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提示,稱其銀行卡被消費9萬元購買理財產品。吳先生立即登陸PC網銀查看情況,竟發現在10月21日凌晨1點50分,此卡已被轉走20萬元人民幣。而在此之前他沒有進行任何操作,更沒有接收到動態驗證碼。後經警方查實,吳先生的銀行卡上共計28.8萬餘元均已被轉移至其他賬戶上。

2014年10月開始,11名儲戶在浙江某銀行存款,每人存款金額從百萬至千萬元不等,總金額高達6200餘萬元,存款期限一年。2015年10月份,當存款到期時,儲戶陸續拿着存款單到銀行取款,卻被銀行告知,存款單上的編號,銀行系統查不到,後被銀行證實儲戶手裡的“存款單是假的”。2015年11月,涉事銀行的兩名內部人員涉嫌僞造金融票證罪,被警方控制。

2013年,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SZ)曾宣佈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分行1億元存款被盜。事後嫌疑人被捕、部分被盜資金被追回。

2008年,儲戶張某將9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款到期後,卻發現已被銀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轉走,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更早之前的2006年,湖州一儲戶200多萬元存款被他人利用僞造銀行卡消費取現。當地法院對此作出的一審判決顯示,儲戶擔責70%,銀行擔責30%。

銀行改革前,銀行每一筆存款業務均由兩名工作人員共同操作,但也有金額限制,5萬或10萬以上存款,需主管複覈。不過,自從銀行改革後,客戶增多,爲提高效率,銀行綜合櫃員制一般需要一人負責,如果涉及大額和特殊業務,則需要主管授權。

而在裁判文書網,受害人起訴涉事銀行的存款合同糾紛中,法院多以“涉及經濟犯罪”駁回起訴。

關於工行南寧分行是否承擔責任,判決書也顯示“樑某原所屬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不予評判”。後來已經查明原因,是銀行前高管僞造大額存單“掉包”2.5億資金,該人員已被判無期。

往前追溯,存款丟失事件也不在少數。據不完全統計,近十年,典型案件至少20起以上,受害者涉及企業、羣體、個人。

通過梳理已經查明結果的案例發現,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客戶資金、銀行員工與外部人員相互勾結、外部人員單獨或與企業內部人員勾結向銀行轉嫁風險爲常見作案方式。

具體,則有犯罪嫌疑人以向客戶支付高息爲誘餌,吸引客戶在銀行存入資金。部分客戶知曉資金被外部人員轉作他用,甚至爲外部人員轉移本人賬戶資金提供便利如將銀行卡、U盾、密碼等主動交由作案人代爲保管。

此外,部分銀行櫃員利用自身職權,鑽銀行內部管理“空子”,釆取篡改客戶信息、誘騙客戶多次輸入密碼等方式盜取客戶資金。

“沒有銀行‘內鬼’,案件發生不了;沒有輕信,案件也發生不了。”有關專家曾對新華社表示,該類案件發生責任是多方的。於銀行而言,存款失蹤事件暴露出銀行內控管理存在漏洞,對於銀行的經營環境和人員管理存在疏漏。於儲戶而言,存款失蹤事件頻發,表明儲戶面對“高息”誘惑,頭腦發熱,理性缺失。

因此對應的防範方式,既需要銀行加強“堵漏”,儲戶也必須明白哪些錢“存”的是安全的,哪些是在“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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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能否全身而退?

銀行存款丟失案,這些案件具有高度爭議性。在這個問題上,最高院其實有判例。

最高院認爲,存款人與銀行之間形成存款關係,即使所存款項丟失系因銀行原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行爲所致,但由於存款人系與銀行而非與個人建立存款關係,且無證據證明存款人蔘與了銀行原負責人犯罪行爲,故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犯罪所應承擔責任並不能排除單位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無論銀行工作人員犯的是職務侵佔罪、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如果符合上述最高院裁判案例所述條件,儲戶都可能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權力救濟。

有律師曾接受“V觀財報”採訪時表示,本次事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的事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從現有資料來看,南寧中院也並未認定銀行不擔責,只是表達這個案子現在審的是作案人的刑事責任,銀行的責任需要另案處理。投資者可以繼續追究工行的責任。

消失的存款,對於儲戶來說可謂是天降橫禍,法律對肇事者做出懲罰的同時,銀行是否有管理漏洞導致“家賊”有機可乘、如何保障客戶存款的安全閘門,成爲當下銀行迫切應對的問題。

而網絡輿論代替不了法律的調查,相信未來隨着浦發銀行2.95億存款糾紛案的二審判決書的發佈,將會爲社會、爲儲戶討回公道,在恐慌中撫平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