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恆豐銀行中槍的20億詐騙案二審 3人被判無期

(原標題:讓工行、恆豐銀行中槍的20億電票詐騙案二審:3人被判無期)

四年前曾轟動一時,讓工商銀行、恆豐銀行等“中槍”的20億元電子票據詐騙案迎來終審判決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崔豔等票據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2018年12月19日,原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票據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崔豔、逯國強張珏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胡博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黃浦騰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周灝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查扣、凍結在案的錢款發還被害單位,查封、凍結的股權、房產等拍賣、變賣後發還被害單位;責令各名被告人退賠其餘不足部分發還被害單位。

在這場案件中,犯罪者借用了焦作中旅銀行辦公室,假扮焦作中旅銀行的領導,以此騙過工行的核查人員,成功在工行廊坊分行開設同業賬戶並開通電子票據代理接口。之後,他們利用該同業賬戶違法辦理簽發電票業務達20億元。

騙取轉貼現資金20億元

這場荒唐的“偷天換日”具體是如何發生的?

根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16年初,崔豔、逯國強、張珏出於賺取高額中介費或爲他人融資目的,預謀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接入央行電票系統,並聯繫好有資金需求的企業開具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以下簡稱電子匯票),由焦作中旅銀行對電子匯票進行虛假承兌,再將電子匯票貼現、轉貼現給其他銀行,從而騙取轉貼現資金。

同年4月,胡博因中儲公司急需資金,有開具承兌匯票融資的需求,遂通過資金中介聯繫上張珏。之後,崔豔、張珏等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並由逯國強冒充焦作中旅銀行領導與工行票據部鄭州分部聯繫對接;同年6月21日,雙方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工行票據部鄭州分部同意將焦作中旅銀行接入央行電票系統。同時,因焦作中旅銀行系中小銀行,不能直接接入央行電票系統,需在有資質的銀行開設同業結算賬戶,張珏又通過胡博聯繫工行廊坊支行辦理同業結算賬戶。

辦理同業結算賬戶過程中,崔豔、張珏、胡博、涉案人馬某某等人向工行廊坊支行提交了僞造的焦作中旅銀行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證明文件。同年7月14日,工行廊坊支行安排員工至焦作中旅銀行總部覈實確認相關信息。在逯國強事先借用的該行辦公室內,由涉案人李某某冒充焦作中旅銀行法定代表人,逯國強、馬某某等人分別冒充焦作中旅銀行其他領導與員工,騙過工行廊坊支行的上門覈查,成功開設同業結算賬戶並開通電子票據代理接口。

同年7月,崔豔、逯國強、張珏等人冒用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正式接入央行電票系統並完成系統測試後,張珏遂通過周灝尋求有資金需求的企業。同期,黃浦騰因公司資金緊張試圖通過周灝融資。後黃浦騰經周灝與張珏反覆溝通,雙方確認黃浦騰參與融資人民幣15億元以及貼現資金的分配比例,即黃浦騰使用六成資金,崔豔、張珏等人將四成資金分款給河南三家企業使用。

同年7月25日,黃騰安排公司員工帶上自己實際控制的9家公司的網銀密鑰等,與周灝一起至河北省廊坊市開具電子匯票。7月25日至28日,崔豔、張珏、胡博、周灝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七修酒店內,通過黃浦騰、胡博各自控制企業或關聯企業之間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電子匯票,並以焦作中旅銀行名義進行虛假承兌、貼現,一共開具了40份共計金額20億元的電子匯票。

期間,崔豔、張珏等人通過票據中介分別聯繫恆豐銀行上海分行及邢臺銀行進行轉貼現,並聯系恆豐銀行青島分行作爲過橋行。以此騙得的19.31億元轉貼現資金,轉至黃浦騰、胡博實際控制賬戶14.48億餘元、4.82億餘元。再按照事先約定,轉至不同個人與公司。其中,崔豔獲得的實際可支配資金最多,共計3.28億餘元,用於向張珏、逯國強支付佣金,拆借給楊某某,以及轉至其他個人或單位賬戶等。

二審維持原判

法治日報報道,恆豐銀行上海分行票據部主管許劍獲悉這筆業務,在買斷之後,許劍向承兌行焦作中旅銀行覈實,卻得到反饋:該行並無電票系統,更無法開具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因此,2016年8月9日,許劍向上海市公安局報案。上海公安當日即立案調查。

案發後,崔豔、逯國強、張珏、胡博、黃浦騰、周灝先後被抓獲到案;查封、凍結、扣押了相關銀行賬戶、現金、房產、股權、土地等財物。審理過程中,崔豔向法院退繳100萬元。

原判認爲,崔豔、逯國強、張珏以及作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胡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明知是僞造的匯票而使用;黃浦騰作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夥同周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騙取財物,六名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票據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其中崔豔、逯國強、張珏、胡博詐騙金額爲19.31億餘元,黃浦騰、周灝參與詐騙金額爲14.48億餘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崔豔、逯國強、張珏、胡博、黃浦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一審判決,被告人認爲自身屬於從犯,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票據詐騙罪,請求從輕處罰。

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六名上訴人均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爲構成票據詐騙罪,而非騙取金融票證罪、騙取票據承兌罪。並且崔豔、逯國強、張珏、胡博、黃浦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爲主犯,周灝僅起幫助作用,應當認定爲從犯。原判關於主從犯的認定並無不當。

因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據法治日報報道,該案加速了全國統一票據交易市場(票交所)的落地。2016年12月,票交所在上海掛牌成立。次年,央行電票系統全部移交上海票交所,對接入銀行賬戶實行會員制,嚴把“入口關”,並要求所有銀行交易金額通過總行結算,避免分行賬戶被盜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