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連雲港這幾家賣電動車的店被處罰!

編者按

爲進一步規範電動自行車市場秩序,從嚴整治電動自行車領域違法違規行爲,全市市場監管系統重拳出擊,深入開展了民生領域案件查辦“2024‘鐵拳’行動”。2024年3月份以來,我市市場監管系統又查處了一批銷售不符合新國標、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爲,現對外公佈第三批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1

贛榆區沙河鎮周某某

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近日,根據交警部門的線索移交函,贛榆區局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行爲進行了查處。

經查,2023年3月份,當事人從贛榆某車業有限公司處購進1輛“雅迪”電動自行車,進價2000元(不含電池),當事人將其放置在店內銷售區域銷售,其合格證標註有廠名、車輛編號、產品類型、CCC證書編號及“本產品經過檢驗,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等字樣,但是,2024年1月25日,經贛榆區交警實測,發現該電動自行車長度爲500mm,超過《技術規範》要求的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交警移交贛榆區局處理時,該車已被當事人以1800元的價格虧本售出。

贛榆區局認爲,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予處罰,因其主動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非其自行改裝,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贛榆局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的同事,對其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

東海縣單某某

銷售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04月22日,東海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6輛電動自行車外觀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外形簡圖不一致,且鞍座長度過長,於是對其展開調查。經查,涉案6輛電動自行車均爲當事人從東海縣緒濤電動自行車經營部購進的“臺鈴牌”電動自行車,共三個型號。因小鞍座的電動自行車銷量不好,經營者單文娣又從東海縣緒濤電動自行車經營部購買了一些長鞍座,自行在店內進行改裝,隨後在店內進行銷售,三個型號對應的銷售標價分別爲2500元/輛、2500元/輛、2700元/輛,貨值總金額15600元。以上經當事人改裝過的電動自行車,均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當事人改裝電動自行車鞍座並銷售的行爲,違反《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鑑於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未造成實際危害,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保證將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恢復出廠狀態,東海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東海局在責令當事人將涉案6輛臺鈴電動自行車恢復原狀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

東海縣魏某電動車經營部

銷售未經認證產品案

2024年3月11日,東海局執法人員安峰鎮“東海縣魏某電動車經營部”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店內有2輛無3C認證標識的“牛奔小客”電動三輪車,當事人無法提供該2輛車的產品質量認證證明材料,東海局決定展開調查。

經查,當事人於2024年2月從山東省禾海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手裡購進“牛奔小客”電動三輪車2輛,進貨價格爲2500元/輛。上述電動車未經3C產品質量認證,現場顯示銷售標價爲2700元/輛,兩輛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合計5400元。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東海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東海局在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三輪車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

海州區陶某某

銷售低配電池的兩輪電摩案

2024年3月12日,海州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當事人電動車經營部銷售的車輛所裝配的電瓶與該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不一致。海州局立即展開調查。經查,投訴人於2023年3月11日以4399元的價格,從當事人處購買了一輛雅迪牌電動兩輪摩托車,該車隨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上標註有電動機額定電壓(V):72,動力蓄電池型號:6-DZF-38, 動力蓄電池類型:鉛酸,動力蓄電池容量(Ah):38,但當事人交付的車輛,實際配製的電池是72V、23A,當事人銷售該車時未告知投訴人實際配製電池的情況。當事人銷售車輛獲利 154.47元。

海州區局認爲,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鑑於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調查過程中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當事人違法數額較小,經本局調解,當事人已與投訴人達成和解,並免費爲投訴人更換了電瓶,海州局決定從輕處罰。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對其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連雲港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