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行館案更一審宣判 劉政池刑度獲得減輕爲10月+3月

▲前苗栗縣劉政鴻胞弟劉政池,七七行館案更審獲得減輕。(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於陽明山別墅「七七行館」內挖掘地下室,被控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最高法院將他先判刑1年2月定讞,其餘部分撤銷發回高院進行更一審。更一審於13日宣判,高院依照違反《水土保持法》與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10月與3月,3月部分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劉政池1998年間取得北投泉源路的國有地使用權,籌備興建「七七行館」,並在2000年間取得建照。而後劉政池將行館擴建成溫泉會館,2004年間找來包商將行館前方的國有地下挖,併購買12個貨櫃埋入地底後打通,打算蓋停車場。但因遭查獲、施工糾紛狀況,劉政池改將相鄰國有地上均剷除原有樹木鋪設草皮地磚和灑水設備,成了行館大花園總計劉政池佔用國有地地上總面積1453坪、地下總面積106坪。

案經士林地檢署於2013年9月間查獲,並僱工開挖,當場挖出埋在地底的12個大型貨櫃屋,畫面震驚社會,另外檢方也查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前處長蔡佰祿等多名公務員,涉嫌包庇劉政池違法開挖。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依照竊占、違反水土保持法、誣告、公司法僞造文書罪嫌,起訴劉政池、蔡佰祿等人。

劉政池一二審均遭認定有罪,一審判刑2年3月,二審改判2年與4月,4月部分得易科罰金12萬元;至於官員部分,一審均判有罪,但二審則都逆轉改判無罪;劉政池妹妹女兒等人遭控涉及公司法部分,則一二審均獲判無罪,先行確定。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僅將劉政池犯「水土保持法」、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其餘部分均駁回,劉政池遭判刑1年2月定讞,發監執行。

高院更一審時,劉政池一度流淚認罪,還留下3句話「留道德子孫、留關懷親友、留公益給社會」只求快發監執行。全案於13日宣判,高院依照違反《水土保持法》與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10月與3月,3月部分得易科罰金9萬元。比起二審的1年與4月,已經有所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