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送餐途中受傷 該誰賠償?

原標題:在某App註冊接單 接受配送服務公司管理(引題)

騎手送餐途中受傷 該誰賠償?(主題)

法院判決:騎手與配送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副題)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送餐途中受傷算工傷嗎?騎手小哥究竟有沒有“單位”?近日,海滄法院發佈了一起騎手小哥送餐受傷引發的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李某是一名在某App註冊的駐店騎手。2023年2月初,李某在配送外賣訂單時遭遇車禍。李某想要認定工傷,卻被配送服務公司拒絕。配送服務公司稱,雙方簽署的協議名稱是《配送合作協議》,已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給李某派單的是某App,支付配送費的也是某App,李某與配送服務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因協商未果,李某向海滄區勞仲委提起仲裁,要求確認他和配送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海滄區勞仲委駁回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在平臺與配送服務公司之間的合作模式下,李某下載某App註冊爲騎手並接受平臺管理的行爲,應視爲配送服務公司對李某的管理。配送服務公司對李某的配送時長、配送服務規範等工作細節進行監督和控制,李某在駐店期間只可接排班門店訂單,李某被客戶投訴會從報酬中扣罰相應款項,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李某配送時身着印有某App標識、顏色的統一服飾,電動車後座配有統一的配送箱,也是基於配送服務公司與某App之間的合作協議約定,可以認定李某從事的配送貨物服務是配送服務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

法院一審判決認爲,李某與配送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爲,靈活用工行業帶來靈活的用工模式,不再有固定的勞動時間和勞動地點。但對於那些處於弱勢地位、符合勞動關係從屬性的勞動者,也同樣應當重視對他們的特殊保護。

在外賣行業,平臺、配送服務公司通過算法控制了配送的全過程,平臺會通過指定配送線路、壓縮配送時長對騎手進行管理,一旦訂單超時可能被扣罰相應款項。故有些騎手會通過改裝電動車剎車、違規駕駛等各種手段避免訂單超時帶來的處罰。在此種模式下,平臺創新的管理方式只是弱化了勞動管理的外觀,但實質上仍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所確立的事實勞動關係認定標準。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