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港鎮長蕭永義收賄關10年定讞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憲法法庭。(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5年前擔任雲林縣北港鎮鎮長的蕭永義,爲了償還競選期間的債務及紅白帖開銷,竟收賄750萬元「賣」6個清潔隊隊員職缺,去年最高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沒收不法所得定讞,他入獄服刑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北港鎮長的蕭永義,爲償還競選期間所積欠的債務,及應付平日紅白帖支出,他在2019年到2020年間,透過友人買賣北港鎮「正式清潔隊員」職缺,分別收取120至150萬元不等的賄款共750萬。
蕭男收賄後,利用鎮長覈定正式清潔隊員的職權,在甄選評分後,覈定讓陳男等6人成爲北港鎮公所正式清潔隊員。
去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考量蕭永義審理中坦承犯行,及爲籌措款項填補選舉積欠債務的犯罪動機,對於覈定清潔隊員任用的職務上行爲居於主導地位等犯罪情況,判刑10年2月,沒收不法所得750萬元。
蕭永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他說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規定刑度過重,不符刑罰體系之均衡原則,應受違憲宣告;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
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爲,蕭只是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刑事立法政策之當否,既未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就法規範之解釋及適用,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基本權利或悖離憲法價值之處,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