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DNR又發生意外救不救?關鍵在這件事
圖/Shutterstock 文/張靜慧
火場傷患送到急診已奄奄一息,即使他簽過DNR,但急診醫師此時可能只有一個選擇。
「簽了DNR,將來發生意外,醫生會不會不救我?」儘管截至今年7月,已有55萬多人簽署DNR(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但許多民衆心中仍有疑慮。
臺北醫院護理之家8月中發生大火,這件不幸正好可以用來解除民衆的疑惑。
臺灣安寧照顧協會常務理事、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癌症中心主任邱世哲說,先舉另一個例子來看,如果一位已簽署DNR的民衆(或病人)發生車禍等意外,被送到急診室,急診醫師是否可以不施行急救措施?「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因爲得看病人當下的狀況而定。」
「臺北醫院護理之家發生大火是類似的概念,」他指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提到: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爲末期病人。
2、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其中首要條件就是應由兩位醫師診斷爲末期病人,所以僅依病人已簽署DNR來決定是否要救,決策的判斷條件是不足的。
但是,發生火警的單位是護理之家,住民多爲老、衰、病的病人,可能也有部分已簽署DNR,「在這種情況被救出時如果已呈病危狀態,是很有可能符合末期病人的條件,此時不急救就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範了,」邱世哲指出。
不過,火場一片混亂,這些病人送到急診時已是生命危急,急診醫師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判斷病人是否處於生命末期,並不容易。「通常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救再說,」一位急診醫師直言。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部主任陳維恭說,病人如果已籤DNR且送來時狀況已相當不好,理論上不需要再急救,「但醫護人員因面臨的狀況特殊,可能擔心將來有糾紛,所以通常還是會急救。這件事反應出,醫療糾紛讓醫護人員不敢遵照病人意願。如果迴歸到病人籤DNR的目的是尊嚴過世,那麼任何原因都不應該危害初衷。」
「醫療過度與醫療不足,同樣不妥當,」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家庭醫學科及老年醫學科主治醫師陳炳仁說,如果當下難以判斷治療效果,可考慮採取「限時治療嘗試(time-limited trial)」的方式,先讓病人接受急救及維生治療幾天,如果沒有改善就撤除維生設備,接受自然死亡。「這樣沒有讓病人多受苦,家屬也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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