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車道未打方向燈挨罰 她辯:小孩掙脫安全座椅...吞敗再噴3張鈔票
▲臺北一名媽媽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檢舉罰600元,她辯稱因小孩掙脫安全座急着想臨停,但法官不採信她的說詞再吞300元訴訟費。(圖/本報資料照)
臺北一名凃姓媽媽駕駛汽車在淡水中正東路1段上,從快車道跨越到慢車道想臨停,因後方車流衆多,她便打消臨時路邊停車意圖,整個過程未打方向燈,遭檢舉吞下600元罰單。她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因小孩哭鬧掙脫安全座椅才急着想臨停,至於未打方向燈,她則稱「因燈號閃爍有時間差」;士林地院裁定駁回,並支付300元的訴訟費用。
凃女主張,當時駕駛汽車雖行駛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右側,但因爲車上小孩哭鬧又有掙脫安全座椅的緊急情況,她原本想臨時路邊停車,便從快車道跨越到慢車道行駛,但發現路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又因後方車流衆多,爲避免影響後方車流,她便打消臨停想法,再從慢車道往前行駛後切回左側快車道,但當時左側快車道車流衆多,若強制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的中間,爲了避免貿然變換車道產生事故,便維持在慢車道行駛再切換回快車道。
她表示,雖然檢舉照片有她駕駛車輛曾「短暫」行駛慢車道的事實,但強調當下的作爲是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的情形,也就是小孩掙脫安全座椅的緊急狀況,依法不應該開罰。
▼凃女表示小孩掙脫安全座椅,故急着想臨停纔會切換車道並未打方向燈。(圖/記者張慶輝攝)
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表示,該件違規路段爲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的道路,凃女稱只是想臨停,但她準備臨時停車時從快車道變換到機慢車優先道前,應該可以觀察到路邊是否爲可以臨時停車路段,並且整個過程未顯示方向燈或警示燈。對於凃女主張是因小孩掙脫安全座椅而有緊急狀況,缺乏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有達到緊急危難過程。
對此法官認小孩坐在安全椅,予以束縛或定位,應該不會有幼童掙脫安全椅的情形,並對凃女說詞抱持懷疑;再加上當時車上她的先生也在,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情況應該能協助處理。依檢舉照片該路段設有機車優先車道標線、快慢車道分隔線,但凃女仍行駛在機車優先車道,對此認定凃女「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違規事實,認原處分依法開罰有理有據,裁定駁回告訴,並繳交300元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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