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把“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落到實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論斷科學闡明瞭法治與營商環境的關係,深刻揭示了法治是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充分凸顯了法治在營造一流營商環境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強調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將“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真正落到實處,應將法治作爲貫穿營商環境建設的一條鮮明主線,以法治之力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最大程度激發全社會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

放得活、管得住,以法治規範政府和市場的邊界

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推動二者優勢互補、協同發力,才能確保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強調,要用法治來規範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求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市場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經營主體的利益關係,要求政府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爲、法無授權不可爲,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彌補市場失靈、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有效克服政府職能錯位、越位、缺位現象。

近年來,我國政府職能發生深刻轉變,政府權責清單制度全面實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持續深化,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全面推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建立實施;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在企業准入準營、經營發展、註銷退出方面推進“高效辦成一件事”,減輕了經營主體負擔,政務服務便利度大幅提升。同時,有的地方還存在行政審批取消或下放後監管不到位、市場機制作用發揮不充分、政府部門辦事不夠高效等問題。今年9月,中央依法治國辦派出6個督察組,聚焦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等內容開展法治督察,推動各地構建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切實以法治規範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要求政府把該放的權力放給市場,同時,把該管的事項管到位,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具體來說,要完善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設置機構、配置職能、明確權限和責任、規範程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嚴禁在清單之外違規設立准入許可、違規增設准入條件、自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進一步明確政府權力邊界。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探索建立政商交往負面清單制度,構建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完善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類產權相關制度安排,加強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保護相關制度研究,規範涉產權強制性措施,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加強政務服務領域立法研究,及時清理和修訂與政務服務改革不相適應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圍繞經營主體全生命週期完善“高效辦成一件事”機制,進一步提升經營主體滿意度、獲得感。

強制度、穩預期,以法治持續提振市場信心

信心是我國經濟行穩致遠的堅實基礎。對經營主體來說,法治之所以能夠發揮穩預期、增信心的作用,在於其能夠引導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交易成本,便於經營主體基於穩定的、合理的預期對各種關係和行爲作出判斷和選擇。以法治穩定經營主體預期、增強經營主體信心,需要處理好制度供給與市場需求的關係。若制度供應不足、部分規則滯後,會導致一些領域無法可依或政府支持力度不夠;若制度頻繁制定修訂、打亂市場預期,可能會造成政策空轉、靶向不明,讓經營主體無所適從。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相繼出臺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與法規,從經營主體權益保護、社會信用、政務服務、行政執法、大數據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加大制度供給,密集釋放的政策信號極大提振了經營主體信心。同時,也有企業反映實踐中存在優化營商環境不同政策之間出現“合成謬誤”、政策頻繁修改、經營主體難以獲知最新規定、新興領域制度供給不足等問題。

切實以法治提振市場信心,既要圍繞優化營商環境關鍵環節加大制度供給力度,也要把握制度出臺節奏,增強制度之間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致性,讓經營主體有充分的預期和安定感。具體來說,應儘快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把對民營經濟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落下來,營造有利於包括民營經濟在內的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修訂招標投標、企業破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對重點領域的法治保障。加快新質生產力、數字經濟、低空經濟、碳達峰碳中和、人工智能、大數據等領域的制度研究和供給,引導新興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增強與經營主體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穩定性,避免頻繁修改,讓經營主體有穩定的經營預期、投資預期、研發預期。探索區域協同立法,促進資源要素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在制定修訂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政策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新規出臺要爲經營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建立規範性文件協同制定制度,加強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避免政策疊加或者相互掣肘,確保政策形成合力。加快建成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等信息平臺,爲經營主體提供更加權威、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

破壁壘、促公平,以法治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構建新發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應當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處理好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係,加強中央和地方協同,推動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市場監管公平統一、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嚴厲打擊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爲,促進商品要素在更大範圍內暢通流動。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制定修訂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等文件相繼出臺,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清理工作,爲市場公平競爭不斷夯實制度基礎;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全面落實,市場監管等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順利完成,國務院相關文件對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規範,涉企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提升;“互聯網+”監管執法廣泛應用,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等非現場監管力度加大,監管智能化水平不斷提升。同時,也有一些地方出現“內卷式”惡性競爭,在招商引資工作中違法違規給予政策優惠,甚至將地方保護的做法“制度化”,人爲設置制度壁壘;涉企行政檢查還存在重複檢查、多頭檢查現象,影響了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有的地方甚至出現無監管職責的部門爲體現其“作爲”也上門“服務”企業的情況,加重了企業負擔。

切實以法治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既要破除妨礙要素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統一和優化市場監管,又要規範涉企執法行爲、整治市場突出問題,保障經營主體發展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具體來說,要在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時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並定期評估涉經營主體法律法規政策,防範出現行業壟斷、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問題。規範地方招商引資法規制度,明確財政獎補、稅收返還、出讓土地等方面優惠政策實施界限,破除封閉小市場小循環,推動各地從比拼優惠政策搞政策窪地向比拼營商環境創改革高地轉變。持續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檢查,防止違規異地執法、選擇性執法、趨利性執法。完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等領域裁量權基準制度,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推進跨部門跨區域協同聯動執法。深化重點領域反壟斷監管執法,做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推動競爭秩序持續向好。

嚴懲戒、善激勵,以法治推動社會誠信建設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覆蓋全社會的信用體系,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增強全社會誠信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好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近年來,我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基本形成,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就社會信用出臺了地方性法規,信用監管機制在提高監管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範化解市場運行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還存在信用制度有關規定散見於不同的部門法和政策文件中、有的地方和部門重失信懲戒而輕守信激勵、認定失信行爲較隨意、失信懲戒力度不夠等問題。

切實用法治促進形成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應當以更規範的標準和程序對失信主體採取聯合懲戒手段,更加善於運用激勵方式鼓勵經營主體守法誠信。具體來說,要加快制定社會信用建設法,健全失信懲戒機制,把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失信行爲認定、懲戒措施和範圍的劃定等納入法治軌道。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健全信用評價制度,提升經營主體的誠信意識。探索更多守信激勵機制,對守信經營主體在行政審批、監督檢查、評優評先、金融信貸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讓信用成爲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服務,鼓勵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進一步暢通失信懲戒的司法救濟渠道,增強懲戒的規範性、靶向性、精準性。探索建立政府承諾合法性審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補償、賠償與追究制度,將政府履約情況納入營商環境評價。

融中外、合國情,以法治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涉外法治作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全面依法治國,事關我國對外開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以法治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需要處理好對接國際標準與適應我國國情的關係。要主動對接、積極吸納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提升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我國自古以來就有通過制度規範和促進經貿活動的做法。漢朝時頒佈律令將對外貿易納入政府管理,並開放關市,鼓勵邊境民間商貿,促進了絲綢之路的形成;唐朝時規定海商貿易除舶腳、收市、進奉外,任其來往,自爲交易,不得重加率稅,並創設市舶制度,促使對外貿易更加繁榮;宋朝時頒佈《商稅則例》改變了各地稅收不統一的狀況,並採用稅負較輕的稅收政策,促進了商品經濟發展;等等。我們應當堅定文化自信、制度自信,既積極對接國際標準,也善於從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汲取智慧,立足我國國情,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近年來,我國深入推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日益健全,制定或修訂的外商投資法、對外貿易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以及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等法規,在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利益、打造開放高地、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全面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全面取消製造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措施,我國營商環境全球排名從第96位躍升至第31位。同時,涉外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薄弱點、空白區,涉外法律服務業供給不能滿足快速增長的法律需求,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缺口較大,與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要求還不匹配。

切實用法治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應當堅持以我爲主、爲我所用,積極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打造符合我國國情、適應時代變化、滿足實踐需求的涉外法治體系。具體來說,要加快制定修訂仲裁法、海商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商事調解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等。積極參與和引領國際規則制定,增強我國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進一步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合理縮減外資准入負面清單,放寬服務業外資准入,有效解決數據跨境流動等問題,保障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深化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賦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權,鼓勵首創性、集成式探索,將其有效舉措和成熟經驗及時上升爲法律制度。加快培育一批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深入開展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積極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國際商事仲裁高地,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高水平國際商事調解組織,加快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更好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中心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