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言論自由 侮辱職務罪違憲失效

楊蕙如。(本報資料照片)

楊蕙如與蔡福明2018年指揮網軍,在「關西機場事件」,侮辱外交部大阪辦事處及公務員,2人被依《刑法》140條的「侮辱職務罪」各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5月確定,經提釋憲,憲法法庭24日認定侮辱職務罪侵害言論自由,判決違憲立即失效。同法條的「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憲法法庭認爲,應限於行爲人對公務員的當場侮辱行爲,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於此範圍內,才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作成合憲性的限縮解釋。

法務部表示,已將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轉知檢察及矯正機關妥爲因應,並將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將責成所屬檢察官於個案偵辦中強化構成要件論述,兼顧言論自由保護及國家公權力運作。法制面上,將盡速研議修正宣告違憲失效的《刑法》侮辱職務罪規定。

楊及蔡的有罪判決,憲法法庭判決廢棄併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依憲法法庭通案論述,高院將重新調查2人是否有針對特定公務員進行攻擊、辱罵,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是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或公然侮辱罪,2人可獲得翻案機會。對釋憲結果,楊蕙如說尊重,「但是我自己期待自己之後能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法官聲請釋憲部分,由承審法院繼續審判,並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爲裁判。除楊、蔡外,另2位聲請人屬舊制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如果不是在合憲範圍內適用「侮辱公務員罪」規定,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以依職權認定後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本判決主筆大法官黃昭元,另蔡彩貞、黃瑞明、詹森林對違憲判決部分提不同意見書,3人主張侮辱行爲不論是公務員或公務員執行的職務,都可能產生影響公務執行的效果,侵害公務執行之國家法益,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並非妥適。

本件聲請案主案是彰化地院法官在審理時,認爲所適用的法規牴觸憲法而聲請解釋憲法,併案部分除該法官陸續提出的其他案件,還有人民因判決適用之法規牴觸憲法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聲請人認爲《刑法》140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爲,侮辱公務員罪沒有違憲,但侮辱職務罪判決違憲、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