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班長私自幫清2噸事業廢棄物 遭判刑3年恐再丟飯碗

彰化市公所清潔隊王姓班長利用職務之便,讓同事兒子近2噸事業廢棄物載至垃圾轉運站傾倒,對方可省3萬餘元處理費,一審判王1年4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王不服上訴二審,法官駁回上訴,可上訴三審。(本報資料照)

彰化市公所清潔隊王姓班長於2021年間利用職務之便,讓同事兒子近2噸事業廢棄物載至垃圾轉運站傾倒,對方可省3萬餘元處理費,一審依圖利罪判王1年4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王上訴二審主張,褫奪公權導致他丟了飯碗,高分院認爲,王處境雖讓人同情,但法律規定無從拒絕,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彰化市公所執行代清運廢棄物但未包括事業廢棄物,王受柯姓同事之託,協助其子等人於2021年3至5月間,將其事業廢棄物載運傾倒在草子埔垃圾轉運站內,共計9車次,達1.935公噸,圖利柯男等人獲免於支付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費用,不法利益計3萬7800元。

一審依圖利罪,判處王姓班長1年4月徒刑,緩刑3年,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2年;王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他主張,一審量刑過重,針對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有異議,認爲導致他無法繼續任職於清潔隊。

二審認爲,王雖犯的是圖利罪,法定最低本刑僅1年3月,一審也審酌王犯後皆坦承犯行,圖利他人金額也不高,且將堆置在垃圾轉運站內的營建事業廢棄物也全數載離,犯後態度良好,也符合減刑條件,一審判刑1年4月,刑度已屬偏低量刑。

法官審酌,王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應宣告褫奪公權,王指自己被褫奪公權後,無法在清潔隊繼續任職,固然值得同情,但法官仍需遵守法律規範審判,無從拒卻法律之適用,駁回上訴,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