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判殺人犯? 東莞法院:被害人反抗才被殺
大陸東莞當地法院判於一審判處一名殺人犯死刑、緩刑兩年,死者家屬和網友質疑法院判決不公。沒想到法院回答,考慮到被告人因爲性衝動才犯罪,且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爲,才導致被告殺人。」此迴應徹底惹毛網友,「難道被人強姦時不能反抗。」
根據《新華網》報導,東莞理工學院大四生敖翔事先藏在校內女廁物色對象,當看見大二女生小米(化名)進入女廁時,他便尾隨其進入廁所意圖實施強暴,遭到小米反抗後,敖翔將她的頭、臉部往地上撞擊,又摀嘴、掐頸數分鐘,小米當場窒息死亡。兩天後,敖翔向警方自首。
東莞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敖翔的行爲構成強制猥褻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賠償被害人家屬50萬元人民幣(相當於新臺幣225萬元),但因爲被告人有自首,投案後認罪態度良好,所以雖對被告人敖翔判處死刑,但不必立即執行。
判決結果出爐後,小米父親認爲法院判決過輕,向東莞市檢察院提出了抗訴申請,控訴法院宣判時沒有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場,判完纔拿到判決書。許多網友也對一審判決感到不滿,認爲「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對於被害者家屬與網友的抗議,法院迴應稱,沒公開審理是爲保護被害人個人隱私,在看守所宣判並不違反程序;嫌犯虐殺少女「手段殘忍」卻爲何不判死刑?法院解釋,除嫌犯是自首投案以外,考慮到他還是一名22歲的年輕人,受性衝動影響才犯罪,且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爲,才導致被告殺人」,如果司法機關每次都下重手,對願意接受懲罰的人也是個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