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泉崗開發案書件逾期未完成補正 中市府依法退回申請案

108年進行清泉崗產業園區土地勘選作業。照片/臺中市政府提供

有關清泉崗產業園區開發案,因申請單位未依法如期完成補正程序,臺中市政府分別於今年3月17日駁回開發計劃及4月1日退回此案申請。

清泉崗開發案書件逾期未完成補正 中市府依法退回申請案。照片/臺中市政府提供

「清泉崗產業園區開發案」是由申請人創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清水區楊厝段及海風段共64筆地號,面積約22.12公頃,規劃作爲金屬製造及機械設備、倉儲運輸等使用,因未依限完成國有土地同意文件、供水同意文件及軍事設施管制區申請許可等書件補正,臺中市政府分別於今年3月17日及4月1日依區域計劃法及產業創新條例暨相關規定退回此案申請。

臺中市政府經發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於107年1月辦理基地勘選,後於109年11月可行性規劃報告備齊相關單位同意設置文件,並於去年起依區域計劃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規定提具書件,辦理開發計劃、環評等審查作業。

後因國有財產署於去年7月6日針對產業園區需用國有土地讓售政策變革(大面積1650平方公尺以上,不同意讓售),因所送開發計劃內有部分爲國有土地及書圖尚有待補正事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涉及國有土地部分亦需取得國產署同意配合文件,因而函請申請單位應於今年3月31日前完成補正,但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補正,故將可行性規劃報告於今年4月1日依法退回。

中市府都發局指出,去年11月12日受理開發許可申請,依區域計劃法規定於今年1月7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範圍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供水同意文件、涉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未取得國防部許可文件等。經依法展延1次,補正期限至今年3月10日,惟申請人仍未補正完全,因此依區域計劃法暨相關規定,於今年3月17日駁回開發計劃。

中市府說明,有關清泉崗產業園區開發案,皆依區域計劃法及產業創新條例暨相關規定辦理,因申請單位未依法如期完成補正程序,故分別於今年3月17日駁回開發計劃及4月1日退回此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