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熟女偕男友赴日旅遊 男團員襲胸辯稱「認錯人」

林姓女子指控赴日旅遊時遭同團男團員襲胸。(孫英哲攝)

林女在日本當地即報案。(林女提供/孫英哲彰化傳真)

彰化林姓女子日前與男友到日本旅遊時,遭同團男團員襲胸,她氣得找對方理論,對方竟辯稱「認錯人」,她不甘受辱,在日本當地完成報案程序,並將在返臺後報警討回公道。律師表示,襲胸男在日本犯罪,屬「境外犯罪」,且是微罪,臺灣沒有審判權,被害女子返臺後只能檢附相關事證提出民事求償。

林女指控,本週三(5/24日)她和男友參加旅行社的日本團體旅遊,第二天上午在小逛及拍照後,因男友幫忙同團長者拍照,她獨自行走,再前往巴士時,同團一名男團員從她面前走過時,竟整隻手從她胸前滑摸過去,隨即就跑上車。

「你幹什麼!」林女說,當時她被嚇了一大跳,隨即追趕上去對該男大吼「你剛纔幹嘛摸我!」對方竟回稱「認錯人!」

林女說,她當時沒戴口罩,怎麼可能會被認錯,當下隨即回報領隊,而她明明是受害人,該名男團員竟當場向領隊道歉。

當時她向領隊表示要報警,但領隊要走完行程,要她待晚上回到飯店再找警察來處理,而該男也透過領隊轉告她,能否回到臺灣再報案,之後該男的妻子還去買了一個伴手禮來給她,並說「小姐對不起!」

林女當晚回飯店後,日本警方前來,在飯店採集她的身上的衣服DNA,帶着她和男團員到警所分別製作筆錄,直到隔天凌晨4點她纔回到飯店。

林女昨晚返臺,她表示,這趟4天3夜日本行讓她感到很遺憾,發生的當下,團員有些人都親眼目睹,大家都沒有跳出來譴責,反而是跟她說不要報警,還有團員說「摸一下不會怎樣」,這明明就是一個犯罪案件,在臺灣應該也是要坐牢的,怎麼可以這樣。

律師廖國竣指出,依《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犯罪,若非內亂、外患等列舉重罪等特定犯罪,或是最輕本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臺灣法院對於境外犯罪就沒有審判權。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然臺灣的司法並沒有審判權,但是被害人可檢附相關證據在返國後向對方提出民事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