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團名稱不能隨便取: 不得帶仇恨文字、撞名官方機構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人民團體法修法是爲了避免人民團體名稱魚目混珠,避免人民以爲是官方機構。(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人民團體名稱不可帶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文字,更不能使用易讓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

此外,鑑於疫情已成常態性發展,且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召開會議,亦可達到相互討論的會議效果。《人民團體法》三讀條文明定,人民團體得於章程明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人民團體法修法是爲了避免人民團體名稱魚目混珠,避免人民以爲是官方機構,去年有卡債民衆,透過網路搜尋「法扶」,結果進入是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網站,還被律師收取5萬元的費用。

她說,正港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會有消債的專案,訴訟完全免費,這次人民團體法修正就是避免網路釣魚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