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珠男性侵狎弄少女5小時 口水留罪證重判9年6月
苗栗縣男子曾涌泉在下體入珠,2年前謊稱順路接送爲由,誘騙剛下課的國中少女到荒郊野外扒光衣褲撫摸,企圖性侵卻無法順利插入,轉而強逼替他口交,事後又載到汽車旅館命少女洗澡滅證,狎弄長達5個小時,因口水DNA留下罪證,最高法院14日判刑9年6月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46歲曾姓男子前科累累,民國101年3月假釋出獄,同年11月開車經過苗栗縣某超商,見12歲被害國中少女生下課獨自等公車,上前搭訕順路接送誘騙少女上車,曾男一邊聊天假意關心少女就讀幾年級及家中有哪些成員,一邊不顧少女反對,持續以「不好停車,前面回頭」等理由把車開往荒郊野外。
曾男停車後,強吻少女並恐嚇「要聽我的,不然妳死定了」,強行脫光少女衣服,少女個頭嬌小,無力抵抗。曾男將少女壓在副駕駛座上,以舌頭舔胸、大腿及下體等部位並企圖性侵,但因入珠多達10顆,加上少女沒有性經驗,幾次插入均未得逞。
曾男慾火焚身硬逼少女替他口交,少女哭泣抵抗,曾男只好自己來,在車內改以「打手槍」自慰泄慾,直到晚間11點才準她穿上衣褲,事後再載到汽車旅館命令少女洗澡,企圖湮滅證據,還要少女「打勾勾」,至隔天凌晨2點才載她到住家附近放人。
少女遭到凌辱5個小時身心受創,家人報案後,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依車號查獲這匹惡狼,檢警痛斥他「變態」,曾男辯稱有以手沾口水撫摸少女下體,沒有以舌頭性侵或強逼口交。
法官根據採證結果,少女陰道深處留有曾男口水DNA,認定犯行明確,苗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9年6個月,臺中高分院維持原審,最高法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9年6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