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寅詐貸案外案!調查官涉收賄500萬放水 二審仍重判12年

臺北市調查處前調查專員郭詩晃(圖右二)遭檢方起訴,涉嫌在偵辦時透過知名建商、有富集團總裁洪村騫當白手套,收受潤寅負責人王音之500萬元賄賂(中時資料照片)

前臺北市調查處前調查專員郭詩晃涉嫌在偵辦時透過知名建商、有富集團總裁洪村騫當白手套,收受潤寅負責人王音之500萬元賄賂,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郭男判處12年,褫奪公權6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0萬元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詩晃2016年8、9月間擔任臺北市調處調查專員,承辦潤寅集團各公司疑似向銀行詐貸而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潤寅集團實際負責人王音之擔憂其銀行詐貸之犯行曝光,2017年2、3月間,透過有富集團董事長洪村騫、開發部經理李世仁向郭詩晃查證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之承辦人身分。郭詩晃因此察覺洪村騫、王音之關注其承辦之案件。

洪村騫爲協助王音之自案件脫身,即與王音之、李世仁與郭詩晃相約在郭詩晃之母住處見面,洪村騫將裝有500萬元現金之水果箱置住處,離去前刻意提醒郭詩晃勿將水果箱轉贈他人。

郭詩晃明知洪村騫欲就潤寅集團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其行賄,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下該筆賄款。嗣即未進一步查證相關事證,而佯裝已爲查覈,並擬具查無具體不法事證改列資料參考之函稿,呈核後函報法務部調查局准予將潤寅集團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改列資料參考,以此作爲收受上開賄賂之對價。

高院認定,郭男身爲資歷豐富且承辦過同類型商業會計法案件之調查專員,卻於收取賄款後,撰擬同意改列資料參考之函稿呈報法務部調查局,並於函稿中刻意忽略該案可疑之處,草草撰寫與事實不完全吻合之內容,以掩飾潤寅集團各公司人員所爲顯然異常之匯款行爲。

高院指出,郭男悖於一般調查實務,足徵其確有刻意隱匿王音犯罪之情。故被告確有因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收受洪村騫賄款,而爲違背職務之行爲甚明。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爲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可上訴。

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認定郭男收受洪村騫所交付之500萬元賄款後未依法調查王音之所涉不法,並收受洪村騫交付顯不相當之奠儀10萬1000元部分,且就收賄部分否認犯行,未曾繳回犯罪所得,態度不佳,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並罰款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