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兇手出獄後在被害者家門口放鞭炮、擺宴席,律師:或涉嫌尋釁滋事
殺人兇手出獄後在受害者家門口擺席 網友:支持繼續改造!(來源:非微信抓取)
大河報消息,近日,四川綿陽涪城區青義鎮一男子向先生在社交媒體發佈視頻稱,20年前殺害自己父親的兇手出獄後,在距離其家門口10米遠處放鞭炮、鋪紅毯,擺了18桌宴席。向先生稱,這是對被害者家屬的二次傷害。11月20日,當地派出所接受大河報·豫視頻《看見》記者採訪時迴應稱,此事正在處理當中。
殺人兇手在距離受害者家門口10米遠處放鞭炮、鋪紅毯
向先生回憶稱,15歲時父親被鄰居僱兇殺害,案發後,鄰居被判有期徒刑,日前刑滿20年出獄,不曾想對方卻在家門口慶祝。
對於此事的處理,向先生在11月20日最新發布的視頻中迴應,自己19日和綿陽市涪城區、青義鎮相關領導進行了溝通,目前此事正在積極解決中。他表示,刑滿釋放人員在出獄當日擺宴席、放鞭炮的慶祝方式對自己和家人造成再次傷害。
20日下午,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青義派出所一工作人員接受《看見》記者採訪時稱:“(此事)有關部門正在處理當中,具體以官方通報爲準。”
據海報新聞報道,青義鎮人民政府一工作人員迴應稱,已現場制止並進行法制教育,派出所已成立專班進行調解,“(兩家)門對門,事情已經處理,但是他們肯定還有恩怨,要進行慢慢磨合、調解”。
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後放鞭炮、擺宴席等行爲是否違法?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爲刑滿釋放人員在被害者門口擺宴慶祝有違公序良俗,引發社會公衆的不滿與譴責,可能涉嫌尋釁滋事。若其慶祝行爲對被害者家屬的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干擾,或存在故意挑釁等情形,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
“面對這種情況,被害者方應當冷靜剋制情緒,避免情緒化,應當通過派出所、社區進行調解,進行溝通交流。雙方都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防止矛盾加劇。”付建補充,“在實務中有這種先例,例如通過司法部門、公安部門的勸解,說明再次犯罪構成累犯後處罰的嚴重性,從而徹底緩和矛盾和減少刑滿釋放人員的報復行爲。”
河南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威表示,考慮到刑滿釋放人員與家人分隔多年,與親人吃飯聚會的行爲本身不違法,但如果兩家物理距離比較近的時候,刑滿釋放人員大辦宴席的行爲有挑釁意味,挑釁行爲就屬於擾亂社會秩序,或涉嫌尋釁滋事。
至於被害者家屬與加害者的恩怨情仇,楊威表示根據自己多年的從業經驗,很難化解。他解釋,從法律層面看,犯罪嫌疑人已經受到懲治,被害者家屬的創傷只能靠時間來撫平。楊威認爲最好的解決方法是物理隔離,避免矛盾激化。此外,他認爲基層組織應該承擔起相關責任,把調解工作做好,這個矛盾纔可能不被激化。
延伸閱讀
今年1月,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發生一起命案,謝某和鄰居發生衝突,打鬥中謝某進入鄰居家中持摺疊刀刺傷兩人,之後被鄰居三人反殺。屍檢報告顯示,謝某遭他人用易於揮摔砍擊的銳器(如菜刀類)多次砍擊致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當地公安局做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認定鄰居三人的行爲爲正當防衛,不予刑事立案。
謝某家屬和代理律師認爲,衝突由對方引發,並且對方三人已壓制住謝某一人,砍數十刀致死的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鄰居駱某則表示,對方持刀進入自己家中傷人,如果不還擊,自己全家可能都會被殺。
多名律師告訴紅星新聞,判定防衛是否超出限度,不能以事後冷靜的標準判斷,而要考慮當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
寧遠縣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死者母親:
兒子進入鄰居家後被“反殺”
兩家人因建房一直有糾紛
謝某母親唐女士告訴紅星新聞,1月4日早上6點左右,兒子謝某在門口散步,回來說被鄰居駱某在二樓吐口水,自己當時勸兒子不要和對方發生衝突。
唐女士稱,兒子再次出門沒多久,自己就聽到外面兒子和駱某丈夫在爭吵。當時駱某丈夫正要騎車去賣水果,在自己的勸阻下,兒子和駱某的丈夫停止爭吵並離開。
她稱,兒子離開時,駱某持續辱罵自己兒子,於是兒子再次返回和她發生肢體衝突,並在推搡中進入駱某家中,自己勸阻時被兒子甩開。這時聽到家中孫子大哭的聲音,就先回家照看孩子。幾分鐘後她返回駱某家時,發現兒子已經被駱某和駱某兒子、兒媳三人制服,駱某正持刀砍兒子,並聲稱要把自己一起砍死。唐女士看到兒子的衣服凌亂,褲子都掉下來了。
唐女士說,自己被威脅後連忙回家報警,在警察到來後一起回到駱某家中。此時,她看到現場有血跡,兒子趴在地上,之前凌亂的衣服又被穿好。和警察同時來的醫生表示,兒子心臟停止跳動,已死亡。
唐女士表示,之後,兒子屍體被送去殯儀館,自己到公安局做筆錄,鄰居也因受傷被送到醫院。唐女士說,自己在公安局待到第二天才離開,鄰居駱某兒媳期間也去做筆錄。駱某和她兒子一直住在醫院。唐女士在詢問案件進展時,被告知兒子持刀進入別人家傷人時被反殺,對方會被認定爲正當防衛。唐女士稱,那把刀並不是兒子隨身攜帶的,她不知道是從哪兒來的。
2月4日,唐女士收到寧遠縣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顯示,駱某三人的行爲屬正當防衛,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唐女士稱,之後的刑事複議、市公安局複覈、縣檢察院審查,均支持公安局不予立案的決定。
唐女士表示,她和駱某兩家因爲建房問題一直存在一些糾紛。2020年時,駱某和其丈夫丟了自家的下水道水管並辱罵自己,兒子在和他們爭吵中打了駱某丈夫,被判刑一年。
鄰居:
對方進家中持刀殺人
三人爲自救才“反殺”
9月10日晚,紅星新聞聯繫到唐女士的鄰居駱某,她和丈夫講述了當時的經過。
駱某說,她丈夫早上騎三輪車準備出門擺攤賣水果時,謝某擋路不讓她丈夫走,雙方發生爭吵,自己報了警。謝某當時拿着個袋子,刀就在袋子裡。
駱某表示,丈夫離開家後,謝某就持刀進入自己家中,插了自己五六刀。自己大喊“殺人了”“快點來人”,在樓上休息的兒子只穿短褲就衝了下來阻止他,然後自己從廚房拿起菜刀砍他。
駱某丈夫則表示,這就是正當防衛,如果不砍死對方,自己全家都要被謝某殺死。妻子被刺了9刀,受傷很重,住院很多天,至今還有後遺症,傷口處時常感到疼痛,兒子也被謝某刺了5刀。事情已經過去8個多月,自己一家一直在外面租房住。
對於制服及砍謝某致死的過程,駱某丈夫拒絕談論,表示可以去公安局瞭解具體情況。
駱某丈夫稱,兩家並沒有什麼矛盾,謝某好吃懶做,一直想稱王稱霸,村裡人都不敢跟他說話。幾年前的那次衝突,自己並沒有和他吵鬧就被他打到輕傷,謝某也被判了刑。駱某丈夫表示,那件事後他可能一直不服氣,想報復自己一家人。
公安機關認定屬正當防衛,不追刑責
檢察院認爲不立案理由成立
謝某的屍檢報告顯示,謝某系遭他人使用易於揮摔砍擊的銳器(如菜刀類)多次砍擊致全身多處裂傷致創傷性休克而死亡。報告還顯示,謝某頭頸部有44處損傷,除了14處外,其餘損傷均爲創緣整齊的創口。謝某的上肢和下肢還分別有12處和3處損傷。
謝某代理律師、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兵表示,謝某沒有要殺死駱某的目的,他拿的摺疊刀只有7釐米左右,沒有刺向駱某等人的致命部位,並未造成嚴重傷害。但駱某及兒子、兒媳將謝某壓在身下後,持菜刀對其頭頸部和四肢砍了數十刀,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謝某當時手持的摺疊刀
林小兵表示,謝某四十多歲,駱某的兒子不到三十歲,三人在體力上有明顯優勢,並已將謝某控制在身下,還要繼續向手部、腳腕、頭頸部砍數十刀致其死亡,超過必要限度。
林小兵提到,現場監控拍下了幾人前期衝突過程,但駱某三人壓制謝某並將其砍死的地點剛好位於監控盲區,沒有拍下視頻證據。
紅星新聞在監控視頻片段中看到,謝某持刀進入盲區,一名大齡女性(謝某母親)對其拉扯但被他甩開,之後視頻中聽到喊叫聲。一名只穿短褲的男子下樓跑進監控盲區,視頻中聽到持續的喊叫聲和“拿刀砍他”的聲音。之後一女子拿起桌上的菜刀進入監控盲區,視頻中只能聽到混亂的喊叫聲。
2月4日,寧遠縣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提到,“經審查認爲駱某、李某、彭某的行爲屬正當防衛,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
2月20日,寧遠公安局的刑事複議決定書認爲,不予立案通知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維持原決定。4月28日,永州市公安局的複覈決定書同樣決定維持原決定。8月5日,寧遠縣人民檢察院的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顯示,經檢察院審查認爲,寧遠縣公安局說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對此,林小兵認爲,不管最後是否認定爲正當防衛,警方至少應該立案調查。謝某母親認爲,殺害自己兒子的人應該承擔責任。
檢方出具的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
9月10日,紅星新聞致電寧遠縣公安局瞭解案件情況,一名工作人員稱,不接受媒體採訪。9月11日,記者致電永州市公安局宣傳科詢問案件進展,但未獲迴應。
律師解讀:
防衛是否超出限度
要充分考慮當時的緊迫狀態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20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出臺《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特殊防衛的適用做了具體規範,其中提到“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但該意見也提到,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爲防衛過當。
京衡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餘超表示,對於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應當按照上述意見的精神,不能以事後客觀冷靜的標準去判斷,而是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
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事律師楊航遠認爲,在遭遇人身傷害特別是被侵入私人空間進行人身傷害時,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界限標準,應當是是否免除內心的恐懼,免除的方式就是確認對方徹底沒有反抗能力。這個過程中,行爲人出現泄憤舉動,應當認定爲基於恐懼的應激反應。
楊航遠提到,現實執行中,很多司法機關在認定正當防衛時都持有保守態度,不會輕易作出正當防衛的判定。過去對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判定,經常會強調傷害的對等性,類似你踢我一腳我還你一腳。但這種對等性評估往往是在安全環境下作出的,在應急情況下,當事人的評估往往和事後平靜下的評估並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