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檢察長陳旭 受賄3.3億元判無期徒刑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前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旭受賄案25日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陳旭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約7423萬元人民幣(約3.3億元新臺幣),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理結果指出,陳旭2003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和公務員錄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陳旭在2000年至2015年間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7423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陳旭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法院強調,陳旭身爲司法部門領導幹部,濫用司法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
法院還說,鑑於陳旭具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