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修正 明年起網購不再申訴無門
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正式公佈實施後,明令網購電商平臺有義務提供刊登與販賣商品的業者正確商家名稱、聯絡方式與地址等資訊給主管機關,落實稽查、保障網購消費權益。(法制局提供/謝瓊雲臺中傳真)
有臺中市民向市府申訴指上網賣了號稱是不鏽鋼材質的水槽過濾網,沒想到才用兩天就出現鏽蝕鏽斑。(法制局提供/謝瓊雲臺中傳真)
有臺中市民向市府申訴指上網賣了號稱是不鏽鋼材質的水槽過濾網,沒想到才用兩天就出現鏽蝕鏽斑。(法制局提供/謝瓊雲臺中傳真)
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5月3日三讀通過,未來網購買到標示不清、不符的商品,就不怕申訴無門、找不到賣家負責了;臺中市法制局6日指出,修正草案規範蝦皮、樂天與嘖嘖等網購平臺業者,有義務提供主管機關刊登商品與販賣商品的業者資料,未來正式公佈實施後,將能保障網購消費權益。
法制局近日接獲市民投訴指出,透過網購平臺買了水槽不鏽鋼過濾網,到貨後商品包裝上標示材質爲「stainless steel不鏽鋼」,沒想到正常使用短短2天,竟出現明顯鏽斑,質疑賣家的商品標示不實。卻因原網購平臺未載明賣家的實際商家名稱與聯絡地址等資訊,無法具體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網路電商與實體店面一樣,平臺上架販售的商品,相關標示都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實際上卻常發生消費者網購收到商品後,發現疑似有標示不實的情形,若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賣家負責,卻因網頁僅標示代號、代稱,未揭露實際賣家姓名或公司商號名稱,也無聯絡地址,導致主管機關難以有效進行個案稽查,處理消費爭議。
李善植說,商品標示法修正後,明定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網購平臺提供會員賣家資料,平臺不得拒絕配合,否則將面臨罰則。過去業者違反商品標示,主管機關一律先限期改正,恐難以遏止重大違規,修法後對於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有相當危害性者,賦予主管機關處罰權,可望強化網路販售商品的正確標示。
疫情宅經濟需求成爲主流,改變大衆消費模式,讓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但新興電商平臺的消費者權益保障,卻往往不如實體店面,各種消費糾紛層出不窮。
李善植呼籲,平臺業者應善盡企業責任,覈實查證會員賣家提供的聯絡資料,並要求各網路賣家,依法揭露業者名稱及地址等資料,落實商品標示義務,以維護事業信譽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法制局消保官也提醒,網路無國界、跨境購物風險高,建議消費者網路購物,儘量選擇在臺合法登記的電商購物平臺,才能減少消費糾紛,順利買到心儀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