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死刺青店夫妻判無期!曾嗆:出獄殺全家 被害家屬悲怒說話了
▲許男被判無期徒刑 。(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19歲男子許濸雄在去年10月縱火刺青店,導致老闆夫妻倆死亡;屏東地院國民法官經1年多審理合議,今(15)日依殺人罪判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害家屬對此認爲判決太輕,且許在審理揚言「出獄後要殺我們全家,要殺光出庭作證的證人」,擔心他出獄時還壯年,「讓我們將生活在恐懼中」。這起案件是國民法官參與屏東地院審理第1起判決。
被害家屬得到判決後表示,許男曾揚言「等他出獄後要殺我們全家,要殺光出庭作證的證人」,如今被判處無期徒刑,根據現行規定,無期徒刑服滿25年就可以假釋出獄;許男現年19歲,25年後他才44歲,那時候就可以申請假釋出獄了,等他出獄後,「我們將生活在恐懼中」。「我們期待的是死刑」。將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濸雄曾於111年5月至8月間三度到屏東市黃姓男子開設之「爅宿刺青工作室」,委由黃男進行紋身。許濸雄於112年10月27日凌晨4時多,前往上開刺青工作室,因故與黃晙綮發生肢體衝突。
詎許濸雄萌生報復之意,知黃男與太太住在該刺青工作室所屬住宅內,竟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機車、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致黃晙綮死亡之殺人犯意,兩天後凌晨3時多,潑灑汽油在上開刺青工作室外之機車上,引火點燃,並迅速延燒至該工作室所屬之住宅。黃男及太太在上開工作室所屬住宅之寢室睡眠中驚醒,並逃生至該住宅5樓後側房間,經消防人員據報後遂趕赴現場滅火,迅將兩人送醫搶救,先後不治。
判決書指出,許男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他人物品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殺人罪。
該案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合議審理。先於113年11月8日上午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到候選國民法官195人,實際到庭67人。合議庭依事先徵詢檢、辯雙方之意見,採行先問後抽模式,進行分組詢問、附理由及不附理由之不選任程序後,抽選出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並於同日進行宣誓及審前說明程序,於同年月11日上午9時15分起,由上開經選任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審判長法官程士傑、陪席法官黃虹蓁、受命法官謝慧中3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審理本案,於同年月14日下午1時30分辯論終結並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