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1000萬還是650萬?
本報訊(記者劉立新 通訊員王彬)“案件牽涉人員多,涉案金額大,又因犯罪嫌疑人關係錯綜複雜,在審計被害人投資款項時難度極大,但這一關鍵事實又必須做到分毫不差,否則犯罪嫌疑人不認,被害人不服,案件很容易就卡住推不動了。”說起兩個月前接手這起非法集資案時的顧慮,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校元元日前向記者介紹,如果僅因金額對不上這一個問題就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但耗時費力,還會影響“案-件比”,增加當事人訴累。
今年8月31日,校元元接手了一起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犯罪嫌疑人張某曾在某投資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已判刑)的指示下,以高息爲誘餌,鼓動身邊的親友投資。本以爲能帶着親朋好友“發家致富”,沒成想公司資金鍊斷裂,投資人的所有投資都打了水漂。張某作爲介紹人、擔保人,一夜之間既成了被害人,又成了被告人。
案情雖然簡單,但公安機關對其中一筆涉案金額的認定引起張某強烈反對。通過查閱卷宗,校元元發現,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信息顯示,張某共涉案1000萬元,但張某卻堅持稱只有650萬元。
想要張某認罪,就一定要搞清楚這其中的誤差緣由。但如果直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再行覈查,不僅會耽誤時間,而且可能在多環節溝通中再次產生偏差。在這種情況下,校元元認爲自行補充偵查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爲儘快搞清楚案情,她自行聯繫會計事務所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真相也終於水落石出。
原來,誤差的關鍵在張某的一位“客戶”李某身上。李某曾經將一筆350萬元的錢款交給張某投資,張某自行報案時將這筆金額如實供述。但李某後來未通過張某而是自己又直接投資300萬元,個人累計投入650萬元。在報警時,李某報告給警方的數額是兩次投資的總和650萬元。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由於中間更換過審計公司,導致金額出錯。
綜合全案證據,校元元對張某涉案數額最終認定爲650萬元,張某對此數額表示認可。經與其家人及律師溝通,張某自願認罪認罰,並表示願意退回工資及非法所得。隨後管城區檢察院對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於9月24日提起公訴。
“張某這個案件能夠順利辦理,自行補充偵查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不但提高了辦案質效,優化了‘案-件比’,而且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該院檢察長張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