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炒房詐貸! 金德儀集團負責人二審判4年半

炒房詐貸 金德儀集團負責人二審判囚4年半(示意圖,達志影像)

在大臺北地區炒房的知名女金主金德儀,涉嫌找業務員尋找凶宅或屋況差的物件,另找人頭當假買家,利用虛增貸款人頭所得、灌水拉高成交價等方式,炒作房產交易價格詐貸,臺灣高等法院依詐欺等罪將她判刑4年6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金德儀在2013年2月間起至2014年10月間,覓得擔任貸款人頭的民衆,僞造不實之買賣契約書、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分別持向銀行申辦房貸借款。

銀行承辦人員誤信該等不動產確係由具資力之貸款人頭以較高之價格所購得,陷於錯誤准予核貸而受損害,金德儀因而詐得新臺幣733萬8000元至4079萬6000元不等之金額,共得逞10次(貸款已全數或部分清償)。

高院考量金德儀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她所犯10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且因貸款已全數清償而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有減刑之適用,依詐欺及僞造文書等罪,判刑4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