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網絡暴力信息賬號將列入黑名單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公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規定》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機制,健全用戶註冊、賬號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監測預警等制度。該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立用戶保護機制

完善私信規則

《規定》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機制,履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並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定期發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公告。

強化網絡暴力信息預防預警,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下細化網絡暴力信息分類標準規則,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特徵庫和典型案例樣本庫。規定信息和賬號處置制度,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涉網絡暴力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處置義務,以及對相關賬號的處置措施。

建立用戶保護機制,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防護功能、完善私信規則,發現用戶面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及時通過顯著方式提示用戶,告知用戶可以採取的防護措施。規定監督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法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

應採取斷開鏈接等措施

《規定》指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賬號信用管理體系,將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違規情形記入用戶信用記錄,依法依約降低賬號信用等級或者列入黑名單,並據以限制賬號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務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發現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相關線索,依法配合開展偵查、調查和處置等工作。

對違反本相關規定的用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刪除信息、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對組織、煽動、多次發佈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依法依約採取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

《規定》還提到,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嚴重後果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提供便利用戶設置

“僅接收好友私信”的選項

就網絡暴力信息的定義,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解讀稱,《規定》所稱網絡暴力信息,是指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個人集中發佈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內容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就用戶權益保護問題,相關負責人提到,《規定》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便利用戶設置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絕接收所有私信等網絡暴力信息防護選項,鼓勵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義私信屏蔽詞等功能。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快捷取證等功能,依法依約爲用戶維權提供便利。應當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發現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戶合法權益的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對於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移送的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偵查、調查。

文/本報記者李巖統籌/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