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遭控性侵偷拍 影片中有說有笑外拍女誣告被判6月

一名外拍攝影師,遭控在臺北某溫泉飯店強制性侵女子,還偷拍性愛影片,鬧上官司後攝影師獲不起訴處分,攝影師反告外拍女子誣告罪。士林地方法院審結,認定合意性交,2人在畫面中有說有笑,還談攝錄價碼,依誣告罪判處女子有期徒刑6月。

攝影師挨告喊約,2020年4月8日他和女子在溫泉飯店,使用的是大型單眼相機,不可能是偷拍,發生性行爲跟拍攝影都經女子同意。士林地檢署不起訴後,攝影師反告女子誣告罪。

士林地院日前勘驗影片,女子全裸入鏡與攝影師口交,女子在性交過程中說「現在這個行爲可以收錢嗎?」攝影師回答「可以啊看妳啊」,女子回答「你剛剛錄影了要1萬元」,攝影師則說「會刪掉」。

女子辯稱,非合意性交,不知道對方拍影片,沒有誣告。辯護人稱,她是受害後非典型反應,不應該以無強烈反應就認爲合意,女子有收到5千元「驚嚇費」。

合議庭認定,2人在性交過程有說有笑,還有看鏡頭,認定合意性交,且女子知道正被拍攝性交過程,否則怎麼會性行爲過程中談論攝錄價碼,不採信驚嚇費說詞。至於,女子的朋友到庭作證,女子遭攝影師性侵、沒有從事大尺度拍攝、力氣不夠大推不開等,是朋友聽從女子的片面之詞。

女子案發持續喜愛的跳舞、唱歌活動,案發後一週對話紀錄,沒有提到強制性交、偷拍等情狀,反而傳「你很疼我、我很感激」等語。

合議庭審酌,女子擅自申告誣指攝影師對她強制性交、妨害秘密,使攝影師有遭受刑事處罰危險,影響刑事案件偵查正確性,且妨害性自主罪名負面觀感強烈,嚴重影響攝影師名譽,女子否認犯行,未坦然面對自己過錯,考量無前科等,依誣告罪判處6月徒刑。

示意圖非本案。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