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員工跳槽侵害商業秘密典型案例:冒名簽約判賠350萬元

涉跳槽員工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糾紛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佔比較大。4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涉員工跳槽侵害商業秘密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發佈典型案例並提出法官建議。

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作爲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企業保護創新成果、保持競爭優勢、維護客戶信賴、吸引合作伙伴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來保護本單位商業秘密所蘊含的競爭利益。”西城法院副院長王元田介紹,實踐中,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隨意跳槽、違反勞動合同保密或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爲時有發生,不僅影響着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還可能因商業秘密的泄露而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自2019年起,西城法院審理了一批涉競業限制與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注意到,圍繞跳槽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此次通報會發布了四個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涉及冒名頂替的典型案例顯示,王某系甲公司前員工,負責對接甲公司與丙公司的合作,后王某告知雙方合作終止。任職期間,王某與甲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甲公司在王某離職後得知丙公司的業務並未停止,但合作方已由甲公司變更爲乙公司。乙公司系通過王某與丙公司進行聯繫,並在名稱后冠以甲公司的字號進行合同審批,乙公司實際由王某和其朋友張某共同經營,而丙公司誤以爲乙公司系甲公司的關聯公司。

甲公司認爲,王某違反保密義務,擅自將其掌握的特定重要客戶信息披露給乙公司,與該公司共同使用原告的商業秘密;乙公司作爲同行業競爭者,明知王某行爲的違法性,但仍與其串通、合謀、非法使用原告的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於是將王某和乙公司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認定王某與乙公司的行爲共同侵害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判決停止侵權行爲,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3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法院認爲,在“冒名頂替”原單位簽約類侵害商業秘密案件中,員工獲取、披露商業秘密後,合同相對方完全陷入誤認,這一違背誠信原則的經營行爲應予規制。

“司法實踐中,涉跳槽員工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侵權糾紛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佔有較大比重。”西城法院民四庭(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劉義軍提醒,員工離職後,無論是自行創業還是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均不得違反保密約定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向新用人單位披露、允許其使用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知悉的商業秘密,否則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