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小五學童波比跳 侵害身體權 國小判賠16.5萬

學童波比跳重演紛爭過程,國小遭判賠16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2018年就讀北市一所國小五年級的男學童,遭校方人員處罰「波比跳」,還被要求公開重演與同學的紛爭,經家長提起國賠訴訟,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校方侵害男童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5日駁回學校上訴,判決須賠償男童16萬5000元確定。

男童及母親指控,就讀國小的校長怠忽職守,長期漠視並默許學校的學輔主任、學務組長、班級導師等人對男童體罰;2018年男童向校方人員領回遺失物品時,因不願填寫事件經過單,就被處罰波比跳30下。

家長表示,2018年5月間,男童因打到女同學頭部不願向她道歉,代課老師處罰男童跳波比跳300下,男童體力極限只做完150下,最後還因此受有小腿肌肉撕裂傷與肌腱發炎的傷害。

另外,校長及學輔主任等人爲了解男童及兩名男同學在同年9月14日,因拋擲鉛筆盒糾紛的實情,竟在同月17日要求男童在教室同學面前比劃講述事發經過,男童母親認爲校方違反管教措施,應負國賠責任。

但校方辯稱,波比跳是運動暖身項目,強度與成人的波比跳不同,學童因遺失物品選擇波比跳取代填寫事件經過單,是督促學童自我警惕並培養愛惜物品觀念,校方管教行爲並未造成男童任何傷害,未侵害其任何權利。

高院認定,男童當時未滿12歲卻被處罰波比跳,且要求重演與同學紛爭過程,已使男童產生老師及校長是針對他處罰及輔導,並擔心同學對他評論是非,影響其人格發展,判決校方須賠償男童16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