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產創投資抵減 留意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劃,並經主管機關專案覈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若是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爲限。
北稅局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上述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智慧機械與5G系統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申辦系統,依格式填報投資計劃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並上傳有關證明文件,經系統通知後始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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