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槍擊要犯陳勇志背4條人命 更二審維持死刑

槍擊要犯陳勇志。(本報資料照片)

槍擊要犯陳勇志自86年底短短的4個月內,先後犯下「金錢豹夜總會」槍擊案、普羅酒店槍擊案及臺南市路易十三KTV槍擊案,共揹負4條人命。前兩案均已判無期徒刑確定,路易十三KTV槍擊案造成2死2傷,一審判處死刑,臺中高分院更二審以已達國際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28日判決仍維持死刑。

陳勇志在87年3月12日假釋期間,凌晨與友人到臺南市路易十三KTV飲酒作樂,因同行友人與到店消費的王姓男子有債務糾紛而發生爭執鬥毆,陳勇志心生不滿,持制式手槍連續朝對方4人連開8槍,造成2死2傷。

臺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爲,陳勇志與被害人並無怨隙,只因友人遭圍毆,就持槍近距離朝4名被害人射擊致2死2傷,手法兇殘,視人命爲草芥,對國家刑事法律制裁毫無忌憚,我國刑法仍保有死刑制度,經正當法律程序接受公平審判、詳盡調查,法院認爲犯罪事證明確,並屬情節最重大、罪無可逭,無從求其生者,科處極刑並不違背國際公約的規定。

臺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只對「情節最重大之罪」始可判處死刑,陳勇志另涉「金錢豹夜總會」槍擊案,共同槍擊殺死曾姓被害人;「普羅酒店」槍擊案,共同槍強殺死陳姓被害人,殺人犯行罪大惡極。陳勇志在路易十三KTV槍擊案犯後雖有悔意,但仍否認有殺人犯意,如僅判處無期徒刑將無法貫徹公平正義,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並已符合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法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