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便借踩一下 檢察官:當心要負侵入住宅刑責

裝潢時有可能借道鄰居的產業檢察官提醒,當心觸犯侵入住宅刑責。(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民衆常因裝潢施工貪圖方便,必須借道鄰居的屋頂女兒牆牆垣空中陽臺等等,不過檢察官提醒,如果沒有取得鄰居的同意就貿然借道,很有可能吃上刑法「侵入住宅罪」的刑責,得要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表示,侵入住宅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再者,此項罪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換言之,只要告訴人撤回告訴,被告就不會有被判決有罪風險

陳志銘指出,本罪的重要關鍵,在於法條文字「無故」。他舉出最高法院的見解「刑法第306條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爲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爲或消極不作爲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系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爲之,均非所問。又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權利人同意者爲限,即習慣上、道義上許可,或執行公務之需要,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仍需依阻卻違法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爲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爲斷,亦即視其行爲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具有社會相當性。」。

所以陳志銘認爲,即使最高法院有此見解,但實際上,仍需要依照個案情節判斷。因爲每個個案涉及侵害的程度(例如僅踩過20公分)、時間長短(例如只經過5分鐘)、鄰房隱蔽性(屋頂陽臺旁有整片透明的落地窗)、鄰居所居住之人究僅是單純女性、多數人、施工必要性與急迫程度、甚至建築物的結構因素不一而足,有罪無罪,也會不同。

最後陳志銘建議,一來平時應與鄰居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在這樣良好關係下,遇有施工之必要時,也較能獲得鄰居的首肯借道。若真無法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而真有施工必要,也可請里長雙方敬仰公道伯(嬸)介入協調,並給予被借道的鄰居適度合理補償,這些管道仍無法獲得首肯,尚可訴請民事法院以「容忍被告通行OO所在之屋頂、牆垣」之訴(訴之聲明如何撰寫則自行斟酌)、確認通行權或聲請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等民事救濟途徑,切莫貿然侵入而罹於刑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