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開山採石直接用於工程建設是否應當繳稅?中山檢察機關督促稅務部門追繳資源稅364萬元

“沒想到檢察機關的建議這麼精準,我市行政機關間雖已建立涉稅信息共享渠道,但缺乏針對工程項目開挖應稅資源的信息交換,前不久涉案工程公司補繳的364.94萬元資源稅已經入庫。”8月6日,中山市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向中山市檢察院送來檢察建議回覆時說道。這是中山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最近辦結的一個行政公益訴訟案。

“我們一向守法經營,注重企業社會形象,開始確實不太理解爲什麼會有漏稅的情況。”說起該案,不僅稅務部門印象深刻,涉案工程公司的一位項目負責人也感觸很深。

2024年4月,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在履職中發現相關線索。經依法立案調查發現,2021年期間,涉案工程公司在承建高速公路過程中確實實施了礦石開採行爲,開採的凝灰岩和砂石屬於岩石類礦產,但僅用於該工程建設,符合原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山鑿石、採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覆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2023年4月廢止)中“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爲目的”的情形,無需辦理採礦許可證,也無需繳納資源補償費。根據上述規定,涉案工程公司認爲自己無需就開山採石繳納相關稅費。

“這裡有一個理解上的誤區,資源補償費與資源稅並非同一概念。”辦案檢察官鄭驊介紹,凝灰岩屬於應稅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目前並無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公司符合免徵或者減徵資源稅的條件。涉案工程公司未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繳納資源稅,致使國家利益受到侵害。

開採礦石的行爲可以認定了,是否應當繳納稅款的問題也明晰了,但由於涉案路段開挖的土石方量無法根據現有證據直接認定,這直接導致應繳稅額的認定缺乏依據。

由於採礦時間持續時間較長,涉案工程公司通過不完整的開採記錄估算得出土石方挖方量約爲90萬立方米,而屬地政府委託的測繪工程公司出具測量計算報告認爲,總挖方量爲166萬餘立方米,二者相差較大。涉案路段開挖的土石方量應當如何認定,讓辦案檢察官一時犯了難。

爲提升監督工作的精準性,儘快查明涉案工程公司在該路段開挖的土石方量,該院經研究決定藉助技術手段開展現場勘驗。檢察技術部門運用無人機對現場進行航拍,並通過軟件定位與衛星遙感圖的方式處理數據建模,生成空間三維圖。經檢察人員全面測算,涉案路段開挖的土石方量已達134萬立方米,與專業測繪公司所出具的測量結果較爲接近,且遠高於涉案工程公司的估算結果。

2024年4月至5月期間,檢察機關與稅務部門進行了多次座談磋商。同年6月,該院向稅務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及時足額向涉案工程公司徵收資源稅。最終,稅務部門在參考檢察機關提供的測量報告基礎上,依法向涉案公司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涉案公司自查整改並依法申報應繳稅款。經稅務部門多次約談,涉案工程公司瞭解了資源稅的相關政策後,很快就完成了資源稅的申報,依法足額補繳了全部稅款。

據瞭解,目前稅務部門已向交通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調取全市近三年建設工程及公路工程開挖土石方的相關信息,將在全市範圍內開展資源稅風險排查,依法依規及時徵收資源稅等相關稅費。同時,基於該案辦理的成功經驗,該院將與稅務部門建立長效協作機制,常態化監督稅務部門對此類開採礦產資源的工程責任主體依法徵收資源稅,實現以點帶面的監督效果。

文|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劉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