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動物日丨我是一隻中華斑羚……

大家好,我是一隻中華斑羚,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今天是世界動物日,是屬於我們的獨特節日。我和我的同伴們一同生活在一片綠意盎然、生機勃勃的自然保護地。每一天,我們都在林間嬉戲,盡情享受着大自然賦予我們的無盡快樂。然而,我們有時也會遇到危機,下面讓我給大家講講我們的故事吧。

情景一突如其來的“建設者”

那是一個風和日麗的下午,我和同伴們正在溪邊嬉戲,突然間,一陣嘈雜的機械聲打破了自然保護地的寧靜。一羣“光頭強”帶着沉重的設備闖入了我們的領地,他們開始肆意伐木,開墾土地,搭建房屋。隨着他們的到來,我們的食物來源被切斷,棲息地也遭到了嚴重破壞,我和我的家人面臨着流離失所的危機。

法官普法

棲息地是野生動物生存、繁衍的基礎。棲息地的喪失和破壞將直接導致野生動物種羣數量減少,甚至滅絕。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對維持生物多樣性、生態平衡和人類福祉至關重要。法律明確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故事中這種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砍伐樹木、開墾土地、搭建房屋的行爲破壞了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環境,構成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行爲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款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情景二山林裡的“四面楚歌”

不久後,山林中又出現了不速之客,這次是幾個手持狩獵工具的獵人。他們悄無聲息地穿梭在林間,企圖捕捉我們,而我和我的同伴們卻在上氣不接下氣地奔跑。可我實在跑不動了,於是我躲在灌木叢中,企圖利用掩護遠離危險,但他們還是不願意放過我,於是我不幸被捕。

法官普法

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是一種嚴重破壞生態平衡、危害生物多樣性的違法行爲。野生動物作爲自然生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承載着自然界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還維繫着生態系統的穩定與和諧。中華斑羚爲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是一種珍惜、瀕危野生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行爲構成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將面臨着嚴峻的刑罰處罰。當然,“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同樣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進行打擊,將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的嚴重行爲入刑,也體現了我國刑事司法對野生動物的“全鏈條”、“全過程”的周嚴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爲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情景三被叫停的“境外之旅”

我和幾隻金絲猴、揚子鱷被裝入了一輛搖搖晃晃的大貨車,聽說要將我們運往國外。也不知道車開了幾天幾夜,我又餓又暈。後來,車被攔了下來,車上的幾個人都被帶走了。而我被移交給了動物救護中心,經過一段時間的救治和照料,我又重新回到了家園。但我想,我是幸運的,假如沒有遇到執法人員,我也將走上一條不歸之路。

法官普法

一些不法分子爲了牟取暴利,鋌而走險,從事非法走私野生動物的勾當,導致大量珍稀物種被非法捕獲、販賣和運輸,生命安全受到極大威脅。中華斑羚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及製品的,也將面臨嚴峻的刑罰處罰,而所謂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及製品”,指的是被列入經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公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製品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製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出口列入經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公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未經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供稿:延慶法院

審覈: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