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鄙視倫理價值 歧視就會流行(廖元豪)
(圖/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會臉書)
近日由於許多「明星學校」學生,針對原住民、女性、同志等羣體,公然發表粗俗無禮的歧視言論。一時社會譁然,紛紛檢討教育體制、法令制度、社會文化,以及青少年心態等等問題。臺灣大學已將經濟系學生會的候選人移送性平會調查,甚至有人強烈主張臺大應予退學處分。
但人們似乎誤解了「歧視」的意涵,好像變成「讓我不舒服」就是「歧視」,人人都是玻璃心。而社會風氣與教育環境,其實愈來愈「鼓勵」羣體對立,相互嗆聲。在這樣的結構下,拿兩個學生祭旗,只有短暫的象徵意義而已。
如果真要「反歧視」,那必須先有一套社會共同接受的倫理價值。
因爲在自由社會中,生活中的差別待遇,甚至偏見,都是普遍甚至正常的;只有那些踩到雷,逾越起碼道德標準的言行,纔會被評價爲「歧視」。
所以,公司招聘人員,「限大學生」或「臺大生優先錄取」,不是歧視;但「限男性」就可能被罰。大學申請入學,用學測當門檻,不會被認爲是「分數歧視」;可是若以「爸媽的省籍」當標準,鐵定是歧視。大家討論要去哪兒吃,你說「KFC好難吃」,他說「麥當勞爛透了」等等,這種偏見都不會被說成「歧視」。網路上成天戰南北戰文理組,1450把不綠的人都講成無腦白癡賣臺,再怎麼惡劣也沒人想用法律去制裁(連譴責的聲音都不多)。
歧視,英文稱爲discrimination,本質上就是差別待遇。自由地差別待遇,本就是人類社會自由的一部分。契約自由、結社自由、工作選擇自由、消費自由,乃至言論自由,當然都有大小眼。我愛看韓劇,你只看美劇,然後我們一起嫌X劇,是歧視嗎?
「反歧視」是特別、例外挑出一些社會不能容忍的言行,用各種方式(包括法律)去消弭、導正、懲罰。種族歧視與性別歧視通常是大多數地區優先限制的類型,那就表示依據這兩種特性所爲的差別待遇,是許多社會不能容忍的。而這就是多數社會的「共同價值標準」。
但若這個社會早就不存在公認的「共同倫理價值標準」,那所有對歧視的指控都會淪爲嘴炮。你說我歧視LGBT,我說你歧視「反LGBT」;老師當掉張三是因爲他期末考考很爛,張三卻說這叫「成績歧視」,不都成了鬥嘴扯皮嗎?
悲哀的是,臺灣的「自由」論述,這幾年愈來愈偏向「自由基本教義論」,只要是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種態度,不把自由當成是社會倫理的一部分,而總是強調個人偏好慾望最大。而社會則誤以爲「反威權」就要否定一切「規範」。教育部、學校、老師,以及家長,成天「討好」學生而不敢「管教」。既然個人主觀偏好第一,就沒有任何標準決定何謂「正當」,那要如何批評某人的言行叫做「歧視」?
恥笑LGBT,和霸凌某個直播主,在價值虛無的世界裡,全無差別,那爲什麼前者是歧視?黑熊與1450咒罵統派時,什麼難聽話都可以講,那用最難聽的話酸原住民爲何不行?反對同婚的長輩說出十句恐同的話,支持同婚的青年就回敬百幅仇老的梗圖。誰比較算是歧視?
馬英九執政8年,民進黨成功地拿反叛修辭,塑造出一幅「能衝撞政府,何事不可爲」的氛圍;然後在2016年自己執政以後(尤其是 2018年之後)又轉爲成天指控批判者存心不良,軟鎮壓社會異議者的態度。現在更爆出性騷擾「吃案」多年的事件。這不是讓人覺得,「公平正義」、「普世價值」只是政治口號?有的年輕人從「身教」學到這些招式,有的則一聽到政治正確就覺得「你們這些大人多噁心!」
要消弭歧視,必須要先相信平等、尊重,與其他最起碼的「共同倫理價值」。這個共同價值不是建立在「個人自主」(爽)之上,而是承認 「共好」(common good)、共同價值( shared values)的存在,也相信這些共同價值的尊貴神聖。個人的偏好慾望,必須在這些價值前面讓步。這樣的社會,談「反歧視」纔有邏輯。你可以討厭傳統儒家宗法社會的價值,但你還是要設法在民主時代建構新的、社會共同接受的新價值。
反之,在一個什麼都「隨便你」的世界,絕對培養不出「不歧視」的下一代。在不肯「求同存異」,萬人與萬人鬥爭的社會,反歧視法能做的也很有限。
美國最高法院在論述「自由」的時候,常用「有秩序的自由」(ordered liberty),來體現「自由的基礎乃是秩序」這個概念。浸淫憲法,追求自由愈久,愈覺得這個詞纔是關鍵。臺灣要講平等、反歧視,必須先找尋共同的「秩序」。否則,在一個禮樂崩壞,紫已奪朱的世界,想要禁止歧視,無異緣木求魚。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