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ChatGPT時代 法律產業更該升級了(陳長文)
ChatGPT的誕生,使人類從傳統Google搜尋引擎檢索躍升至電腦可以主動針對問題給予互動式迴應,看似帶給法律人前所未有的挑戰,但危機未必不是轉機。(圖/摘自Pixabay)
筆者投身於法律產業逾50年,對於ChatGPT等人工智慧是否將不利律師功能抱持保留的態度,但觀察中華民國建國112年至今,我們的法律產業發展確實仍有許多破碎之處。從武昌起義初建民國,國民政府爲收回列強手中之「領事裁判權」遂於1930年代起一口氣通過《民商法》、《訴訟法》、《智慧財產權法》等與國際接軌之現代化法制,但囫圇吞棗式立法導致不少規定並不合身,外加民初戰事頻仍,憲法僅短暫施行便進入戒嚴、戡亂,法律產業在先天不足、後天失調下,水土不服之缺失逐漸涌現。
基此,ChatGPT的誕生,使人類從傳統Google搜尋引擎檢索躍升至電腦可以主動針對問題給予互動式迴應,看似帶給法律人前所未有的挑戰,但筆者認爲倘能借此機會整頓法律產業之缺失,則危機未必不是轉機,以下建議與讀者共勉之:
一、盤點法律實用性之不足,法律人應以羞、以惕、以勵,用熱情、良知、本事成就令人驕傲的法律產業!
我國法制一直存有實用性不足、欠缺整合且高度破碎之缺失,從以下兩件經典判決對比我國實踐可見端倪。1895年的美國最高法院「Hilton v.Guyot案」,點出內國法院針對外國民事判決究竟該以「互惠原則」爲基礎,裁量是否承認;抑或是堅持「一事不再理」之精神,尊重外國終局判決結果。當時大法官以5票對4票認爲既然法國對外國判決仍實體審查,決定基於互惠原則否定了法國判決之既判力。對此,首席大法官Fuller發表迄今仍擲地有聲之不同意見,認爲「既判力」是法律上重要原則,法院不應恣意裁量拒絕;「互惠」與「報復」並無不同,法院有別於行政機關,不屑輕易採用!
此不同見解影響日後判決推翻Hilton案,而不再以互惠作爲承認外國判決之前提。反觀我國法律,民國18年生效迄今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仍以「無相互之承認者」之互惠概念,作爲外國判決承認之前提;而《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亦存在只承認大陸判決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之過時立法!
另參1963年紐約州法院之「Babcock v. Jackson案」,原告Babcock(乘客)與被告Jackson(駕駛/主人)均在紐約設有住所,1960年共赴加拿大渡假時於安大略省發生車禍,車毀人傷。由於事故地安大略省訂有「賓客法規(guest statute)」,規定非營利汽車之主人/駕駛人,除非重大過失,對客人不負侵權賠償責任;紐約州(當事人共同住所地等連繫因素)則規定有過失即應負責,原告遂向紐約州法院主張被告駕車有過失並索賠。
承審Fuld法官認爲,雖傳統選法規則以侵權行爲地法爲準據法,但本案安大略省僅是因「偶然因素」而成爲侵權行爲地,侵權行爲地不應作爲決定準據法之「唯一」標準,應以「功能性選法」(考量當事人住所地、汽車保險等因素)才能達成妥當結果,而判決原告勝訴。判決後短短10年間便有近半數美國州法院改採功能性選法。反觀我國涉民法(包括侵權行爲準據法的規定)從民國42年訂定迄民國99年修正至今仍未能全面落實功能性選法之精神,而此不過是法制缺失的冰山一角。
二、法律產業驕傲事在「人」爲,ChatGPT挑戰是危機更是轉機!
再以外國法人認許爲例,從民國20年院解字533號(否認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的自訴能力),再到民國110年最高法院刑事庭以WTO、涉民法、公司法等修正爲由肯認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之訴訟能力,但立法90年來始終欠缺橫向連結,導致《民法總則施行法》相關規定仍留有外國法人「認許」之「有害無益古董」,值得主管機關如法務部、立法院法制局、司法院注意!
基此,ChatGPT或許可以輕易透過大數據指出錯誤,但不論是行政、立法乃至審判仍需要血肉之軀、有本事的法律人,以全觀法律人視角打造令人驕傲的法律產業,如此危機將成轉機!
(作者爲超國界法律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