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死刑犯放回社會 大法官留爛攤子(吳宗憲)
實質廢死爭議引發死刑犯可能被放回社會的疑慮。(示意圖/資料照)
關於113年憲判8號憲法判決,大法官苦心說明死刑必須限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才能判死刑,看起來順了姑情,也不失嫂意,讓死刑存在,卻大大限縮殺人犯被告被處死刑的可能性,要求法官必須「一致決」才能判死,不僅讓多數必須服從少數的意志,更要求基層法官在量刑時,情感上都必須全部同意死刑,才能判死。同時,這個一致決的要求,放到國民法官案件上也將產生極大的矛盾,因爲國民法官制度的存在,就是希望判決不要背離人民的法感情,但現在縱使參與審判的多數國民法官認爲案件應該判死,也會因爲「單一」廢死派職業法官不判死,而全盤推翻。
現在依據113憲判8主文第13項,這些案件在當初法官判處死刑時,是否系一致決,關係到這些死刑犯能否本着這則憲法判決起死回生,而這個一致決舉證責任的不利益必須由檢察總長負擔。那現在到底該如何舉證,評議簿就是最明確的證據,但不幸的是,本月18日到臺北地院考察時發現,37名死刑犯卷宗的「法官評議簿」,其中30件均因超過10保存年限而銷燬不復存在。有位曾任法官的律師表示,可傳這些法官來問,然而這僅是其中一種舉證方式,但重點不管是評議簿銷燬或法官不復記憶,任何其他可能存在無法舉證的情形,都會使這些死刑定讞的判決,因檢察總長無法舉證一致決而遭撤銷,此際,這些死刑犯,都將回到普通法院成爲一般被告。
然而還有幾個問題目前仍然無解,第一,這些案子的被告,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的法定羈押要件。這些已經收容在監獄裡十多年、二十多年的被告,有什麼事證,構成有相當理由認爲有逃亡之虞?而既然都曾被判處死刑,如何還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問題?
第二,縱使法官敢裁定羈押,一個審級的羈押期限只有15個月,如果審理期間還需要做精神鑑定,甚至復鑑定等,難保不會超過15個月,超過期限依法就必須釋放被告。
第三,依照刑法施行法,可否假釋是依照「行爲」當時的法規,而非現行犯,因此這些死刑犯改判無期徒刑後,有些被告適用15年便可以假釋的舊規定,倘聲請假釋都符合教化可能性時,扣除羈押可折抵的刑期,豈在不久的將來就要釋放被告?
第四,當初收容等待槍決的天數可否折抵刑期?若否,勢必會被人權團體質疑,若可,那麼大多數死刑犯均達可申請假釋的條件,就又有是否釋放的疑慮了。
第五,這些被告是屬於執行槍決前的收容而被關在看守所,非常上訴一旦成功,死刑定讞判決被撤銷後,收容人身分就轉換爲被告,就算普通法院強加事由予以羈押,轉爲被告身分到事實審法官裁定羈押前的這段空窗期,根本毫無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法定事由。
這則憲法判決所創造的問題,遠比它解決的問題多更多。大法官在判決表示,這些案件倘迴歸普通法院就依「法定羈押」程序辦理,這見解真是令人直打哆嗦。回頭確認這次死刑判決的大法官名單,扣除3位迴避者,透過憲法法庭官網和裁判查詢系統,發現真正有刑案實務經驗的只有3位,扣掉迴避的3位,及有刑事實務的3位,剩下9位大法官是不是根本不瞭解「羈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相關規範,大法官這樣恩准死刑犯「起死回生」,裁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卻因大法官不懂司法實務程序,讓實務界面臨無法可羈押的窘境,不禁讓人懷疑,參與判決的大法官名單,到底是這些大法官都缺乏刑事實務經驗,纔會做出這樣的「裁示」,又或者這只是大法官的另一種矯揉造作,兩面討好?
這以上的問題,我從憲法法庭9月下旬宣判以來,就不斷透過記者會、總質詢、委員會質詢,公開向政府喊話,37名死刑犯若符合非常上訴要件,須想辦法解決無法繼續收容的問題,讓人民清楚瞭解死刑犯的死刑定讞判決爲何可以被推翻,政府可否繼續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以及後續對於社會安全的危害防治措施。
但因爲法務部、司法院、檢察總長都沒有「以法論法」給予正面迴應,我纔會發文要求說明,呼籲政府及時處理。就不勞特定立場的政客、側翼律師,爲執政黨殫精竭慮詭辯護航了。
(作者爲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