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彈性退休制度,尊重選擇是一種進步
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財政部聯合發佈《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明確了彈性退休的辦理程序、基本養老金領取等內容。
何爲彈性退休?顧名思義,就是將職工的退休年齡由原來的一個剛性節點,拓展成爲一個彈性區間,增加了職工對退休年齡的選擇權。例如,在滿足相應法定條件的前提下,法定退休年齡爲62週歲的男職工既可以在60歲至62歲之間退休,也可以在62歲至65歲之間彈性延遲退休。
《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出臺,是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重要環節。2024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決定同時批准了《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上述一決定一辦法都明確規定了延遲退休需要彈性實施,但彼時,社會公衆的目光顯然更加聚焦於“需要晚退多久”,對於彈性退休的關注度不高。
嚴格意義上來說,《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是對延遲退休彈性實施的進一步細化落實。
在立法精神上,暫行辦法堅持了自願、彈性原則,尊重勞動者的個人選擇,體現了以人爲本的理念。我國退休制度長期堅持“全國一盤棋”,絕大部分職工退休時間固定且一致,不因個體狀況而轉移。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勞動市場與勞動者個人規劃都出現了新變化,更自由、更靈活的新就業形態不斷衝擊固有的職業分工,勞動者在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情況下不斷追求個體的自我發展,出臺更加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更加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彈性退休制度恰逢其時。
在具體的操作規範上,《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只用了“彈性實施”4個字對彈性退休制度進行原則性概括,而《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雖然明確了彈性退休的基本條件,但對於彈性退休的配套方案,例如退休程序、社保繳納都不曾着墨。暫行辦法除重述一決定一辦法的基本規定之外,還對職工社保繳納、退休手續、養老金提取、退休服務等都做出細緻規定,可能會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充當彈性退休的主要“操作指南”。
當然,尊重選擇屬於進步,而在具體落實上,在保障靈活退休自主權、已退休人員再就業、退休預先服務等方面,彈性退休制度仍“未來可期”,需在實踐中細細打磨。
(大衆新聞記者 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