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高”有什麼區別?對我們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伴隨社會發展進步,“老賴”一詞逐漸闖入了我們的視線,其所指的人羣便是法律意義上的失信被執行人。而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失信被執行”與“限制高消費”都是針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的給付義務人羣的懲戒方式之一。
那麼,失信與限高之間有什麼區別和聯繫呢?
案例
李先生與黃先生是同窗好友,二者同時畢業於本地一所大學。在此之後,黃先生選擇自己創業做生意,而李先生選擇進入本市一家大型公司擔任普通職員。
因二人工作地點在同一城市,且相距較近,即便已經不在同一宿舍居住,李先生和黃先生依舊保持着深厚的友誼,經常一起聚餐往來。
在創業工作第三年,黃先生在家人的介紹下與未來的妻子方女士相遇,因二人脾氣性格、三觀思想基本一致,互相有好感,相識不久便確認了戀人關係,隨後一同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原本已經有起色的生意因黃先生一時決策錯誤,導致接連失去多個訂單,資金運轉出現缺口。
爲了保護好自己辛苦建立起的事業,黃先生以個人名義向李先生借得錢款15萬元。因雙方是結交多年的好友,李先生在黃先生開口後略加思考便將錢借出。雙方就此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黃先生於3年後歸還李先生所借錢財,並無需支付相應的利息。
將錢全數交給好友的李先生是因心中對黃先生充滿信任,但他沒想到的是,在今後的三年期間,黃先生因家中喜添一子,又要奔波事業,又不忘照料孩子,早已身心俱疲,和李先生見面的機會也越來越少,二人的交流時間變短,感情也逐漸變淡了。
同時,靠着李先生的錢款,黃先生暫時化解了事業上的危機,但是其真正的問題源頭並未根除,在此後的日子裡,黃先生依舊飽受市場變化帶來的衝擊,辛苦忙碌後也沒有得到自己理想中的錢財。
除此之外,黃先生的孩子也馬上就要送往幼兒園開始學習了,這對於家庭來說又是一筆極大上開支。種種原因導致在與李先生的合同約定期限到期後,黃先生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反而不斷用言語爲自己開脫,一次次延長還款期限。
長時間被黃先生藉口所欺騙的李先生在忍耐多次後內心是憤怒也到達了極限,他認爲自己不計利息將錢借給黃先生,不料不僅沒有得到本金,還被接連拖欠,越想越氣的李先生隨即將黃先生告上法庭,請求償還自己的欠款。
當地法院在審理案件後,認爲黃先生和李先生之間的借款合同合理合法,應當由黃先生進行償還,判定黃先生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給付義務。
然而,被告上法院的黃先生不僅沒有反思自己的行爲,反而對出借人李先生充滿怨氣。在看到法律文書規定的還款期限時,他想出一個惡意的方式,提前與方女士商量好,將個人與夫妻共同財產惡意轉移,以致自己賬戶沒有後續可以被執行的財產。在履行期限到期時,李先生依舊沒有收到還款,便申請強制執行。
在法院執行的過程中,發現了黃先生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隨即人民依照職權,限制黃先生高消費行爲,並同時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失信與限高的不同影響內容。被限制高消費的人一般限制的是被執行人的消費水平,對其購買不動產、車輛、購置高昂貴重物品進行限制。而失信懲戒的更多是被執行人信用方面的認定,如在資質審查、市場準入、行政審批等方面對其進行限制。
一般而言,失信和限高都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夠實行,在我國共有2種方式,第一種是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過法院的審查後決定;第二種是人民法院依照職權決定。在本案中,黃先生是被執行人,李先生是申請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未做出失信和限高的懲罰方式時,李先生也可對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那麼,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提出失信和限高呢?
我國法律規定中,在被執行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中的給付義務便可以被限制高消費,在此基礎上,還要出現以下6種情況,纔可以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2.通過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的方式抗拒執行的;3.通過虛假訴訟、仲裁,或者惡意隱匿、轉移財產的方式躲避執行的;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5.違反限制消費令;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在本案中,黃先生在法定的還款期限內並未如期將錢款給予李先生,在其申請強制執行時通過惡意轉移財產的手段企圖逃脫個人債務,符合限制高消費的條件下,又滿足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的條件。因此被人民法院同時決定爲失信和限高人羣。
結語
誠信是立人之本,有借有還纔是維繫人與人之間信任的橋樑。面對失信之人,我們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懲戒其惡意拖欠債款行爲。同時也要注意,在借出錢款時需要小心謹慎,認真思考個人的經濟能力和對方的償還能力。
(《“失信”和“限高”有什麼區別?對我們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