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口角 !男大生2重拳打爆同事右眼險釀瞎 辯正當防衛重判

最高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一名陳姓雲科大男大生與一名詹姓北大男大生,均爲工研院人才培訓計劃工讀生。2021年7月20日下午兩人在實驗室起口角,接着相約到廁所談判,爭執過程中,學習過柔道的陳男使出兩記重拳,導致嚴重減損對方右眼視能。一、二審均依重傷罪判處5年6個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和詹男分別就讀雲林科技大學、臺北大學,兩人都是工研院人才培訓計劃工讀生,2021年7月初和同月15日雙方在同一間實驗室工作時,因爲口角糾紛而心生不快,同月20日下午兩點許,在實驗室又因工作引起糾紛致發生口角爭執。陳男揚言「要打爆你」,詹男也不甘示弱反嗆「要幹爆你的屁眼」,接着兩人相約到男廁談判。

然而,陳男和詹男在廁所內談判時又起了口角爭執,進而發生肢體衝突,陳男在詹男出拳毆打後,先以手臂勾住對方的脖子,再以腳將人勾倒在地,接着在對方起身之後,又朝臉部毆打2拳,導致詹男的右眼脈絡膜破裂、黃斑部出血、眼球及眼眶組織挫傷,視力減退至0.02以下,經矯正也只能辨眼前20公分以內的景象。

判決指出,陳男不否認有發生相互推擠而出拳毆打詹男,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傷害犯行,辯稱,他去工研院打工,也不知道上廁所詹男尾隨,對方先攻擊我之後,他也不是刻意,也不是故意,他也沒有想要傷害告訴人,但是詹男不斷做出騷擾,他是正當防衛沒有傷害意思。

律師則表示,陳男雖然有傷害告詹男,但本件是詹男先挑釁動手,陳男予以反擊,陳男應屬於正當防衛,依據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爲不罰,請法院爲無罪諭知。

不過,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爲,兩人因爲工作起爭執,進而發生口角,詹男先動手之後,陳男將人勾倒在地已是正當行使權利,後續卻又在詹男起身時出拳毆打,導致詹男的右眼視能嚴重減損,而且無法復原,這部分顯然與他辯稱「沒有傷害意思」的說詞不符,考量到雙方至今未能達成和解,依重傷罪判處5年6個月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雙方是相約互毆,陳男以右拳揮打詹男右眼的行爲,並非單純僅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爲必要排除的反擊行爲,而是本於與詹男的糾紛相約互毆,即難認爲是防衛行爲。

因此,陳男上訴辯稱,沒有想要傷害詹男,是詹男不斷做出騷擾,怕遭到詹男性侵,是正當防衛沒有傷害意思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此外,陳男及其律師上訴辯稱,是詹男先挑釁動手,陳男始基於正當防衛的意思反擊,陳男是正當防衛,顯無理由。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